通奸的确不是罪 ..... 兄弟:你疾恶如仇的态度我非常佩服,做人特别是做一个男人就应该有这样的是非观点和敢爱敢恨的勇气。 由于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状态,法律除对军婚等极少数情况做出了特殊的保护外,一般意义上的通奸行为的确不是罪,也不应该是罪,这是一般常识和法律的规定。 通,有沟通、协调、自愿的意思,奸不就是男女间那点点事,正因为饮食男女的这些事,人类社会才有滋有味、生生不熄,才有了今天。 “食色,性也”,孔子这些话的意思是说,吃饭和性这些事是人的本能和天性。 一般地说只要建立在“成人、自愿、保密”三原则基础上的通奸,是男女相互之间两情相悦的私事,甚至是美事,是生理正常人的本能,法理精神认为这些行为属于人类社会道德调节的范畴。 通奸之所以不是罪,还因这个行为在上述三原则基础上是没有明显的受害人的,把人的本能且没有明显受害人的行为归为罪类给以惩罚,是公权力无事找事、惹事、越位和乱作为的表现。 事实上,作为社会人,私权利的行使都是有条件和边界的,这个条件和边界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私权利时,不得影响他人的自由、安全和利益。 而公权力的行使更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的,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即为禁止行为,党政机关的公权力去管那些属于道德调节范围内的事情,一是于法无据,二是根本无法管理,也是管不好这些事情的。 公民性道德的自觉和规范问题,在于社会对人的廉耻之心的启发和教化,在于公民性道德的自觉,特别是党政领导严以律己,在于这些领导性道德的自觉,因为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和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示范和影响作用。 当然,一个人特别是一个女人如果通过性的途径和手段去贿赂当官的,让官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公权力为自己的发财、入仕等私人利益服务,就是属于犯罪行为,应该列为犯罪的惩罚和打击之列和范围。 因为这样的行为属于权色交换,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破坏了作为国家的委托人党政机关选贤任能的公信力,离散人心、败坏形象,让党和政府蒙羞,必须给予有力的打击,方可解民恨、正风气。 我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就是国家今后在处理同样类似事情的时候,应该直接写明是通过性贿赂或者是权色交换的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能继续使用所谓的“通奸”一词,以防误导公众。 ...... 我的这些话未必正确,尤其是未必完全正确,欢迎各位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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