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直通车律师为你讲解生活中常见的寻衅滋事罪有哪些?
一、寻衅滋事的认定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处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处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处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寻衅滋事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程度的一般寻衅滋事的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
根据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对寻衅滋事罪学理上的争议
对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有两种观点:
(一)认为本罪直接客体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
(二)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有三种观点:
(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寻衅滋事的故意。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