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首先看看什么叫败类。腐败分子、变节分子,统统都可以称为败类,一次腐败行为,一次违法行为,都可以归于败类之列。大贪大腐如陈良宇、程克杰,中贪如“周至尊”,小贪如长期吃拿卡要一族,都完全可以归于败类。因此说,称某个贪官为败类,称某个违法官员为败类,并无不可。非但并无不可,反而是一种正当的声音,正当的举报行为。 全国各地的领导干部在纷纷公布自己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号码,也就是说,领导干部公布手机号码并没有什么不妥,也当然不存在诽谤嫌疑。那么,邓永固公开某位领导干部的手机号码,怎么就成了“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了?领导干部公开自己的手机号码,事实上根本不可能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邓永固不过是做了其他地区官方正在公开的事情,这又有什么不妥,又是如何与违法犯罪挂上钩的? 至于领导的姓名,每个单位的公告栏里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这些官员的姓名并非国家级秘密,也并非牵扯到个人隐私,而是应当公开的内容。邓永固在网络上公开,又犯了哪门子罪过?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邓只是公布了某几个领导干部的手机号码,与“危害社会秩序”根本就风马牛不相及,试问,公开领导干部的手机号,与“危害社会秩序”何干?是怕群众打爆电话还是怕群众堵领导的门?但无论打爆电话还是堵门,当然更是一种正常诉求渠道,更与“危害秩序”无干。至于“国家利益”,一个手机号码,一个干部姓名,恐怕绝够不上“国家利益”吧。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这就牵扯到败类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如果先出现的是鸡,没有必要非等到生出败类蛋才可以认定,反之也一样。只要是败类,人人得而举报之。而认定的主角可以是群众,也可以是官方,并不是说只有官方才可以认定谁是败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说的正是这样一个道理。 关键的问题是,公检法机关应当首先查一查真相,即便群众认错了,只要不存在故意或人身攻击也绝够不上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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