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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有风险,批评须谨慎? 远离“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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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因在网上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

    王帅、吴保全、云南商人丛先生……如今要再加上这个邓永固,因为发个帖就被刑拘的队伍在“壮大”!

宪法告诉我们,公民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接二连三的因言获罪案则告诉我们,在网上发帖、跟帖、评论也是件“风险活”,尤其是涉嫌举报地方政府或地方官员的帖子,更是具有高度风险,稍有不慎,网友就可能被扣上“诽谤”的罪名,轻则被关几天,重则入狱几年。

  呜呼!“诽谤罪”原来离我们如此之近,“诽谤罪”就潜伏在我们身边,我们实在不敢想象,王帅、吴保全、邓永固之后,“我”会不会一不小心也犯上“诽谤罪”?而“我”又怎样才能远离“诽谤罪”――是不是该谨言缄口?

  显然,已经有网友开始谨慎起来,在搜狐网关于吴保全新闻的跟帖中,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很多对鄂尔多斯警方或法院持批评态度的网友都刻意隐藏了ID,看来,他们注意到了可能的风险。

  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公民本应正大光明,理直气壮,如果因为某些地方官员动辄强加的“诽谤罪”而变得畏首畏尾,诚惶诚恐,这样的境况会让宪法蒙羞,也会给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蒙上一丝阴影。

  谁都明白,“邓永固们”因言获罪大都是因为他们的“言”揭了某些地方政府或地方官员的“短”,地方政府很受伤,地方官员很生气,因此,生气的地方官员便把地方的“国家公器”――警方或法院调动起来,“教训一下”这些“乱发贴”的人们,让他们吃点苦头,长长记性。透过此种行径,我们看到的某些地方官员的个人意志和个人好恶凌驾于法律之上,看到的是在某些地方人治的强势,法治的式微。

  事实证明,王帅案是个彻头彻尾的冤案,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吴保全案也是漏洞百出,疑惑重重,我们迫切希望,对鄂尔多斯市政府具有监督权的相关部门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能够介入吴保全案的调查,彻底查清真相,公布于世。

  我们还希望,处理类似“邓永固案”的冤假错案,除了要追究警方等“台前执行者”的责任,也要找到幕后“导演”,依法打打板子,给他们点“教训”,只有这样,地方官员才能长记性,才能对宪法和其他的法律保持应有的敬畏,才不会肆无忌惮地强加给公民“诽谤罪”,公民也才能更大胆地发声,更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和官员。(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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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武器越多,哪个劲大哪个越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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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决不闭口,抗争到低

发表于 2009-4-22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找到幕后“导演”,依法打打板子,给他们点“教训”,只有这样,地方官员才能长记性![em04]

发表于 2009-4-22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紧记.[em03]

发表于 2009-4-22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9-4-22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帅发贴只是说一些事实,有图片等证据的。

而有人发贴发出别人真实资料,用一些恶言辱骂。

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

发表于 2009-4-2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

[em03][em03]

发表于 2009-4-22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资料真实,就是与事实相同,故更不存在诽谤,两者没有分别.[em03][em03]

发表于 2009-4-2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伪装心情在2009-4-22 14:55:00的发言:

五帅发贴只是说一些事实,有图片等证据的。

而有人发贴发出别人真实资料,用一些恶言辱骂。

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

不讲真话,何须发帖?岂不是伪装骗鬼?

发表于 2009-4-22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苦短,何苦自寻烦恼?为了你和你家人的幸福,为了你的前途,为了你的安全,最好远离网络。

发表于 2009-4-2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少说为妙。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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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d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4-23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9-4-2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是躲猫猫为妙!

发表于 2009-4-2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也要顶起

发表于 2009-4-23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只能是说古不说今,谈外不谈内.切记,切记.

发表于 2009-4-24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只能是说古不说今,谈外不谈内,切记切记[em01][em01][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9-4-24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摆事实,讲法理,不要人身攻击。[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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