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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771|评论: 25

这样的乡党委书记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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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1:16 |

什么意思都看不到了!

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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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1:18 |
这是不是有些欲盖弥彰!

发表于 2009-4-23 20:45 |
辣社区,你为别有用心的人为了满足私欲提供了平台,版主你们应该深思!!!

就是,中国是法治社会,不要让捕风捉影唯利是图的人把你的论坛当作发泄的平台,版主可要24小时上线监控哟,发现了一定要严惩,把它驱逐出境.

发表于 2009-4-23 20:44 |

 

[em03][em03]

发表于 2009-4-23 17:45 |

楼猪:发贴是不能讲实名的,你可能是个法盲吧!!!!再去读个幼儿班吧!!!!竞争是市场的灵魂,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也就不会繁荣,去公平竞争噻!!!!!

发表于 2009-4-23 17:36 |

卡卡卡

球莫名堂,球胀饱了,有本事去竞争

发表于 2009-4-23 17:55 |
辣社区,你为别有用心的人为了满足私欲提供了平台,版主你们应该深思!!!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09-4-23 19:12 |
QUOTE:
以下是引用炎天先生在2009-4-23 17:55:00的发言:
辣社区,你为别有用心的人为了满足私欲提供了平台,版主你们应该深思!!!

斑竹我在青川,其他斑竹出国去了,两天没来论坛,今天眼皮老是跳,原来你在找我们,感谢监督,一楼的楼主,你说的这事是事实吗?如果是事实,你可向县委政府举报,不要随便发在网上

发表于 2009-4-23 19:54 |
    是什么东西哟?怎么看不到啊?既然不是事实,又怎么会怕让人看到呢?

发表于 2009-4-23 19:39 |
在那么远出差,还挂念这个坛子,可佩可嘉了!

发表于 2009-4-23 17:06 |
[em02]

发表于 2009-4-23 17:05 |
     网络是虚拟的,但说话一定要尊重事实,不能妄言乱言,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也践踏自己的人格。

发表于 2009-4-23 17:26 |
QUOTE:
以下是引用和解委员会在2009-4-23 17:23:00的发言:

乱说一通,把楼主抓起来,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钦此

这么说,五楼的同志知道事情的真相了?调查过吗?

发表于 2009-4-23 17:23 |

乱说一通,把楼主抓起来,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钦此

发表于 2009-4-23 17:23 |

也不知道楼主所说的是不是真的

如果说是真的有这样的事,那我觉得这样的乡党委书记就该下课了!

发表于 2009-4-23 17:31 |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m09]

发表于 2009-4-23 17:33 |

这么说,五楼的同志知道事情的真相了?调查过吗?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发表于 2009-4-24 09:45 |
看不到是啥内容,也不发表啥意见。

发表于 2009-4-24 08:36 |
什么冬冬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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