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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立案登记制会给人民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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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案改革意见”提出,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或“告状难”问题,做到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必须把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从立案审查制改变为立案登记制。关于何为“立案审查制”、何为“立案登记制”,可以对二者的区别或各自特点做如下的对比。就立案审查制而言,其特点之一是原告提出诉状后,法院首先对这种单方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查把关,经受理立案送达被告,才形成“两造对立”的诉讼格局;与此紧密相关的另一个特点在于,由法院单方进行的立案审查往往基于不少有实质性内容的条件。关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本来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审查,或者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一并审理,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的阶段,就简单地以不符合条件为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于门外。在这两方面与此相异的则是立案登记制。一方面,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诉状原则上都予以登记,在送达到被告之后,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是否满足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条件提出辩驳意见,形成两造“攻击防御”的争议局面,法院才以中立超然的地位居中裁判,对案件是否符合这些实质性的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法院在原告起诉的阶段只对诉状做形式上的审查,具有实质意义的审查是在案件登记并系属于诉讼程序之后再予以实施。立案审查制作为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实行的案件受理制度,由于存在上述法院单方“把关”及早期的实质性审查等特点,再加上一系列法律或程序内外的复杂因素影响,导致了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控制过于严格或过分谨慎,诉讼的“门槛过高”或“开门太窄”,许多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引起了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告状难、立案难”现象的强烈不满。从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改革任务。立案登记制的建立,一方面以登记取代实质性审查等程序上的变化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还意味着法院及相关部门需要转换观念,努力突破内部和外部种种不利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制约因素或条件,在依法受理案件上做到敢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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