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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汗——女作家称应废除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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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08:04 | |阅读模式
    新闻回放

  “结婚证书该废止了”

  近日上海一女作家在新书出版之际,投出她的“重磅炸弹”。废止结婚证书,是她发起的“新女学”思潮的代表宣言之一。她认为:“现代婚姻制度没人性。不幸福的婚姻等同于炼狱,但结婚证书束缚了人们,结婚证是中国真正的霸王合约!”女作家号召废止结婚证书,提议实行合同制婚姻,“实际上婚姻也是一种‘合作’,彼此选择最有价值的伙伴。可以几年一签,几年一续,不想续签也可以解约。”她还很雷人地阐述了“老公如衣服,不必太较真”等等观点。

  无独有偶,上海一位男性律师在女作家言论爆出之后,随即发布了自己刚刚起草好的一份《结婚合同示范文本》,对夫妻婚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罗列条款若干,包括两人对感情的预期目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解决办法,子女教育、父母赡养、夫妻生活习惯、家务劳动、情感忍耐力、危机应对力,甚至女性怀孕期间夫妻生活的处理等都有列举;还设定了违约备用金制度,一方违约另一方将没收部分或全部备用金。

  《结婚合同示范文本》分序言、附则和13章条款。律师声言,这是他经过8年思考的结果,其终极理想是“将感性和理性结合到一种平衡以确保婚姻幸福。”

  源头追问

  “婚考”提议有根有据

  放出惊人之语,完全是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得到,特别是关于建立“婚考”制度的主张,无论女作家还是男律师在接受采访的时候都这样强调。

  作家说她工作中接触了几万名问题情感女性,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夫妻都不应该结婚,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她之所以提出“不会做家务的人绝对没有结婚的资格”,是因为见过太多各项才艺一大堆,但过日子的能力几乎为零的人;为了家务活而吵闹的夫妻很多,因此离婚的也不少。

  “‘婚考’其实就是所有婚姻规则的一个起点,就好比任何一个行业初入门的新手,总要先经过一定的培训,这样在日后的工作中能最大程度避免技术性错误。”

  而律师坦陈,他制定的合同内容来自于需要,其中罗列的所有款项,都缘于他在过去的八九年中办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婚考也好,婚姻合同制也好,都是针对当今社会的一些现实而作出的具有针对性的提案;签署理性的合同,可以让人们的婚姻心态变得更加成熟,能将很多问题防范于未然,“在法律的宏观框架下制定出涉及私权利的游戏规则,能够最大程度地预防一些问题,为幸福婚姻提供保障。”

  律师坚信,只要全民参与,肯定可以把婚考和婚姻合同制的细节内容更加完善起来。

  法学释疑

  结婚证是霸王合同命题不成立

  1

  对于废除结婚证、实行合同制的提议,在法理上应该如何看待,对记者的提问,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袁钢老师做了书面答复。

  问:在法理上,结婚证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文件?

  袁钢:结婚登记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通过这种法定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进行程序和实质审查,如:是否自愿、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例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予以登记并为男女双方颁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行政确认行为,与民事上的婚姻效力存在紧密联系。

  问:法律上怎样界定“霸王合同”?

  袁钢:现实生活中车票、传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等都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叫做“霸王合同(条款)”。“霸王条款”只能出现在格式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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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1:07 |
不是些人东西说的话!

发表于 2009-4-26 11:17 |
他们又不是屁民,怎麽老放屁呢?

发表于 2009-4-26 12:02 |
扯蛋![em09]

发表于 2009-4-26 10:25 |
理由不充分,暂不废除!

发表于 2009-4-26 10:26 |
那要得个球!

发表于 2009-4-26 10:28 |
[em03][em03]

发表于 2009-4-26 08:23 |

原子弹往天上飞!中国知识分子了不起!

混蛋到处放狗屁!有些垃圾实在无聊!

发表于 2009-4-26 17:47 |

真废了结婚证  人就跟动物没区别了 哪个种好点都去找他配去   其实婚姻的真正约束不是那张证明而是婚姻的结晶  你可以废除那张证明但你们的结晶如何处理?也废除?

发表于 2009-4-26 17:32 |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如果那样的话,社会乱象丛生!

发表于 2009-4-26 15:54 |
如彼,习水犯法的,就可以补签署一个合同了事!

发表于 2009-4-26 15:48 |
如果如彼,钟点婚姻就要保护了!

发表于 2009-4-26 15:53 |
言论自由,说说可以,千万别当真.。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和现行可能

发表于 2009-4-27 16:08 |

有这些想法的人太不负责任了,考虑孩子和老人了吗?年轻人自己欢快能接受,但伤害孩子和老人的心又是多么的严重呢?

发表于 2009-4-27 18:17 |
支持

发表于 2009-4-27 18:23 |
这个主意是贵州习水县那几个出的!
发表于 2009-4-27 19:21 |

曾经有一位女权主义者说孔子曰“饮食男女”应该句断为“饮食男,女。”

和这个女作家是为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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