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强化监督,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监督官员“八小时以外”活动不是一项新工作,也不是一个新话题,至少在十年前,一些地方就在这方面有过举措,只是大多停留在试点的层面,没有形成正式的工作制度。这次广东省下发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出台正式的监管制度,对其他地方当能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从十年前的试点开始,监督官员“八小时以外”活动就受到一些人包括一些官员的质疑。质疑者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官员虽然是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但同时也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官员工作时间之外特别是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严加监督,很容易侵犯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另有质疑者提出,如果对官员进行无所不在的严密监督,势必在社会上造成“寒蝉效应”,普通人会由官员个人生活领域的“不安全”,担心自己也可能处于某种无法逃避的严密监督之中,从而产生严重的不安全感。
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败、反“四风”,严肃查处一批腐败分子和违纪违法官员,实际上回答了质疑者提出的上述问题。首先,官员虽然也是公民,官员的权益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官员执掌公权力,其行使权力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受到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监督,其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应当受到适当限制。权力行使到哪里,对权力的监督以及对权力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防范就要进行到哪里,官员行使权力可能从工作时间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对官员相关行为和活动的监督也要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否则就可能形成权力监督的空白,给官员违纪违法或从事腐败留下可乘之机。
至于普通人担心自己可能像官员那样受到监督,个人生活领域存在巨大的“不安全”,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官员和普通公民一样,既要强调权利受法律的保障,也要强调行为受法律的约束,但是,官员的行为同时还要受党纪政纪约束,而且党纪政纪对官员的要求,高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党纪政纪对官员的约束力,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约束力。这一区别内在地决定了,纪检、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官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措施,不会也不能用于对普通公民的管理。一个官员如果在公共场所撒泼耍赖,或者在个人生活领域放浪形骸,应当受到职能部门的处理,后果甚至会很严重,但如果换成一个普通居民,大约只是周围的人对他议论几句,或者知情者在网上吐槽一下就过去了,一般不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
加强对官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政治伦理和法理逻辑上讲都没有问题。扫除了认识和观念上的障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职能部门监督官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手段要严格合纪合规合法,不能动不动就对官员“布控”、“上手段”,不能造成人人自危、道路以目的非常局面,那样就超出了强化监督管理的范畴,而变成了对官员正当权益的侵犯。
另一方面,应当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依法保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形式,使职能部门的权力监督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监督相互促进、形成合力,不断增强监督官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威力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