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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山稽查

[群众呼声] 交警执法应不应该出示证件(南江县公安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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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1 12:53
持续关注中...,法制观念不是口头上说,关键看行动。

发表于 2015-8-1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规范执法是当务之急。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有些执法者自己就不知法守法。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15-8-1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证件那个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1 14:21
流氓!有证件的流氓!合法的流氓!不出示证件是真正的流氓!

发表于 2015-8-11 15: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明明晓得别个是协警,没有警官证,硬是要别个出示证件,在人多的场合,强烈质疑两协警是否具有执法权,引起群众围观,将交通违法的事实矛盾转移到协警是否具有执法权的问题,振振有词。别个为什么查川A的车,怎么查川A车的?楼主故意不说清楚,你无非就是想表达协警乱整嘛,表达你不满、不平衡的情绪嘛,况且你心里清楚协警是不是在乱整。不晓得你是不是司机,你是司机老子今天就要骂你,你不是司机我就给你上上课。一、你要求别个出示证件没有错,错在你明明晓得别个协警没有证件,还喊别个出示,你这是故意刁难,其实你也晓得协警是搞啥子的。二、你自以为是,网上发个贴,引起关注嘛,给警察部门造成点舆论压力嘛,你又错了,回帖基本上是你一个人在回,你多孤单,还捡了骂。三、这两个协警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错,任何人都有纠正违法行为的权利,错就错在乱戴肩章、警号,最可笑的是两个人手上还戴了个红绳和白环环,这个你可以给他们督查部门说说。楼主是典型的愤青,有发展成资深愤青的趋势,到了资深愤青,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祝你早日修炼成功。

发表于 2015-8-11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执法不佩戴证件?骑摩托不带安全帽,你是在欺骗人民群众?当时我在场川A司机没有说逃避责任这些,川A司机说了该罚就罚,但请你交警同志出示证件!现在是文明执法,人性执法,那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穿着警衣出来罚款?

发表于 2015-8-1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法制年,对的老百姓,他们就是法,他们说了算,不是警察就不能罚,没有证件就不能罚款,这样不是就乱套了,出了事情他们又要说是临时工干的。追责,他们才是主犯,他们把权利放给协警,他们在喝茶

发表于 2015-8-1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瞎鸡巴扯淡,司机就是个不日栽的家伙。

发表于 2015-8-1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龟儿子,堵塞道路,违章了还叫嚣!!交警应该从重处罚,拉入黑名单,天天处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1 16:35
这种驾驶员!有时候堵的不得了!他就停那里动都不动!有时候真想下车把他暴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1 16:42
整钱就是整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1 17:25
这个交警太不注意形象了,第二张左边包包纽子都掉了,

发表于 2015-8-1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撤销南通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请求。
案件的由来是这样的:

2009年7月24日上午9时52分,被告交警某大队陈警官身着制服、佩带袖标、警衔、警号执勤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异常,遂拦下检查。陈警官向王某敬礼并表明自己是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后,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经检查发现,王某出示的驾驶证有效期6年,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到期。陈警官遂告知王某驾驶证过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二百元。当时王某申辩“车管所没有通知我(补换证)”,之后陈警官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交待: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单上同时注明2009年7月24日告知内容如下:驾驶证审检逾期。

王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陈警官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7月27日缴纳了二百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驶证,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

原告王某认为行政处罚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所以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况且,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同样要求警察执法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主张被告执法程序违法。

被告认为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陈警官执勤时佩带警察标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法。

法院认为,出示证件的目的是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者的具体身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由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适用的规定;第十三条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为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时,优先通行时适用的规定,与本案交警正常维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适用此两条规定,不予采信,本案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陈警官在执勤过程中身着警服、佩带警衔、警号,警号对应着相应的警察,便于行政相对人的辩认与记忆,原告王某可以知悉处警人员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陈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执法身份。被告的执法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发表于 2015-8-1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撤销南通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请求。 案件的由来是这样的:  2009年7月24日上午9时52分,被告交警某大队陈警官身着制服、佩带袖标、警衔、警号执勤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异常,遂拦下检查。陈警官向王某敬礼并表明自己是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后,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经检查发现,王某出示的驾驶证有效期6年,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到期。陈警官遂告知王某驾驶证过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二百元。当时王某申辩“车管所没有通知我(补换证)”,之后陈警官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交待: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单上同时注明2009年7月24日告知内容如下:驾驶证审检逾期。  王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陈警官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7月27日缴纳了二百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驶证,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  原告王某认为行政处罚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所以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况且,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同样要求警察执法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主张被告执法程序违法。  被告认为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陈警官执勤时佩带警察标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法。  法院认为,出示证件的目的是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者的具体身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由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适用的规定;第十三条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为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时,优先通行时适用的规定,与本案交警正常维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适用此两条规定,不予采信,本案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陈警官在执勤过程中身着警服、佩带警衔、警号,警号对应着相应的警察,便于行政相对人的辩认与记忆,原告王某可以知悉处警人员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陈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执法身份。被告的执法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发表于 2015-8-1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撤销南通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请求。 案件的由来是这样的:  2009年7月24日上午9时52分,被告交警某大队陈警官身着制服、佩带袖标、警衔、警号执勤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异常,遂拦下检查。陈警官向王某敬礼并表明自己是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后,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经检查发现,王某出示的驾驶证有效期6年,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到期。陈警官遂告知王某驾驶证过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二百元。当时王某申辩“车管所没有通知我(补换证)”,之后陈警官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交待: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单上同时注明2009年7月24日告知内容如下:驾驶证审检逾期。  王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陈警官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7月27日缴纳了二百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驶证,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  原告王某认为行政处罚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所以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况且,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同样要求警察执法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主张被告执法程序违法。  被告认为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陈警官执勤时佩带警察标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法。  法院认为,出示证件的目的是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者的具体身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由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适用的规定;第十三条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为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时,优先通行时适用的规定,与本案交警正常维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适用此两条规定,不予采信,本案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陈警官在执勤过程中身着警服、佩带警衔、警号,警号对应着相应的警察,便于行政相对人的辩认与记忆,原告王某可以知悉处警人员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陈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执法身份。被告的执法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发表于 2015-8-1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冒警察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司机们也要遵守交通法。

发表于 2015-8-11 17: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8-1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山稽查 发表于 2015-8-11 10:31
zhongguobeiai  不会看就不要乱发表意见,停在花园对门边上,并没有影响交通,你住在花园,你可以天天去看 ...

有这种情况可以举报,也可以发图片贴让大家监督,骂人是不对的!

发表于 2015-8-1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一个正常、合法的要求为什么会被辱骂?我个人觉得,你们也许是警察的朋友或同行,你们觉得曝光不对,可你们有没有想一下,一个没有法制的社会,你们的权利也是无法保障的,不要看今天能耀武扬威,警察、公务员上访多的去了,所以,我还是真诚的劝告你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贴主违法和你们不履行手续是两件事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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