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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武胜沿口镇非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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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国土资源部的举报信

群众联名举报信


尊敬的国土资源部领导:
      
我们是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方坪的村民,由于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政府大量违法圈占基本农田.在征地的时候.无出示任何,国家有关的文件.打着灾后重建的口号,来非法征收方坪的土地,作为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园》的厂房.约占地在2000.涉及到2000多人的耕地现已经在开工建设 (详细见附件).本村的村民多次要求 [四川省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和武胜县沿口镇政府相关领导] 出示国家有关文件和征地许可证,他们说还没有办下来为借口答复给农民. 安置补助是按照2004年的标准给农民是否合理,在征地之前没有召开任何会议
   
一、跪求! 贵部调查查处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政府相关官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的严重罪责!
   
二、跪求! 贵部调查查处四川省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政府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等土地,致使国家和村民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罪责!

: 武胜县沿口镇政府自从20093月和农民签定的【武胜县沿口镇方坪村农副产品加工园建设迁坟用地补偿协议书】是以租代征的方式和农民签定了一张使用25年的时间的租地协议.并且还无法律效率的协议书  ,占地约有50亩作为建设迁坟用地 (我拍了其中一张详细见附件)每户农民有一张协议

以上举报属实跪求贵部派人调查望保密害怕打击报复!

 

跪求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依法办理 合法的相关征地手续!望回复谢谢!!
                      

                                      
举报人:          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方坪的村民

                                                                      20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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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4-29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村民们的合理诉求.

或者是帖子的措辞不够激烈,这当中的利益或者猫腻有多大?我还没感觉出来,希望得到专业的说法.村民们最好说哈征地后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啥影响

发表于 2009-4-3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字----------------------操!

真要查下来的话,可能又要整个大案子出来.

发表于 2009-4-3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支持村民们的合理诉求.

发表于 2009-4-30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叹民生之多艰。[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

发表于 2009-5-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日才能见到青天??????

发表于 2009-5-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22222222

发表于 2009-5-1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楼你的标准在那里拿到的

发表于 2009-5-1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楼上的MM,我那个只是把1楼最后一张图片作了放大和调整.不是我整出来的.个人感觉虽然有些猫腻,却一时之间还没看出猫腻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2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国土局的<<通知>>中引用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川办发[2008]15号);另一个是(川办函[2008]73号)

建议村民们认真研究一下两个文件.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事实来揭露相关单位违背两个文件精神,坑农害农的行径.一些情绪化的语言虽能解一时之快.但对于事实本身并无任何改善.所以希望你们保持理性,有理,有节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发表于 2009-5-2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策。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可以将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每年按照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人民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与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方的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州)、县(市、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市(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国办法〔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发表于 2009-5-2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3楼的 朋友你发的文件没有错.可他们按照文件执行了嘛?钱没有到位就开始动工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看看这条是什么你们

有召开个会议吗? 有三分之二的农民同意了吗?  有征地许可证了吗?{超过2000亩需要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吗公示过吗?

以上几点你们有做了吗?到现在你们的钱还没有给齐?你们 做得合法吗?     土地款和青苗费,附作物费到现在没有发 合法吗?



 

发表于 2009-5-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5555555555555

好黑啊!人民政府也黑老白姓!!!!!!!!!!!!!!!!!!!!!!

发表于 2009-5-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无发表达!!!!!!!!人民政府都专空子我们在走那里去说呢?????

发表于 2009-5-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应该按30倍计算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 〔2004〕2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发表于 2009-5-9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山之石,可供借鉴

 

 

 

 
 
 
灵宝违法征地事件调查——

占地28平方公里,只批了 0.33平方公里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王帝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16    [打印] [关闭]

 

 

    本报刊登独家报道《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对举报者王帅的命运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同情,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那么,王帅在网上曝光的灵宝违法征地事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4月7日下午,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村民王社平——王帅的父亲——对中国青年报记者伸出4根手指头,“4万啊!去年我家果园足足赚了4万!现在征地后1年收入不到5000元,家里每人每天只有3块钱过日子了。”

    我国法律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其前3年平均收入的30倍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同时还要加上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仅征地补偿一项,拿王帅家举例,其前3年平均收入为2万多元人民币,应收到60万元以上的征地补偿。但王帅的父亲告诉记者,目前他只拿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共4万多元,和所谓的每年每亩1200元的“租金”。

    “我辛辛苦苦养了20多年的果树就这样没了,只给补偿4万多元。为了培育这些果树,我花了大半辈子的心血,开始那几年根本不结果,都是倒赔钱的,现在到了果树的成熟期,正是大量产果的时候,结果却要刨掉了,心疼啊!”王帅的父亲说。

    批了0.33平方公里,占了28平方公里

    4月7日中午12时许,由王帅父亲带路,中国青年报记者从灵宝市来到了王帅的家乡大王镇南阳村。在村外,记者看到本应长着麦苗的农田变成了荒地,上面堆放着一堆一堆的砖头。不远处有人正在放羊,羊群争先恐后地啃着地里稀稀拉拉只剩下根的麦苗。田边石碑上字迹依稀可见:“灵宝市41128201号标准样地”。

    接着,王帅的父亲带记者来到了原来他们家的果园,“20年的辛苦养成的果树,全毁了。”他感慨道。接着,他指着不远处的大片果园对记者说,“刚才你看到的是五帝工业集聚区的一期工程,等到第二期工程要开工的时候,这边的果树就全没了。”

    在采访途中,记者看到沿路两旁麦田里栽满了一棵棵松柏,与麦苗挤在一起,一直延伸到远处的山脚下。王帅的父亲告诉记者,有关部门为了搞旅游开发,就把树栽到了农田里。“该种树的地方树被刨了,不该种树的地方却瞎种。”他指着树木周围蔫巴巴的麦苗,叹了一口气说道。

    灵宝市委宣传部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王建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征地“省里统一规划,手续完全合法,只是部分村民对补偿有意见”。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三政[2008]26号),题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宝市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文件,其中写道,同意灵宝市政府征收共计33.4314公顷(其中耕地12.47公顷),作为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在南阳村村内公布的五帝工业集聚区规划图及其建设指挥部的公告上,记者看到,五帝工业集聚区共占地28平方公里,近期开发建设9.5平方公里。记者初步算了一下,《批复》中同意征收的土地33.4314公顷,相当于0.33平方公里,与工业集聚区规划的28平方公里相去甚远。

    对此,王建民说,征地手续得一批批地办,由于要赶工期,有些规划内但手续还没办全的,就以租的方式先占下来。

    据了解,国务院曾专门发文,明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征地补偿应付60万元,只给了4万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而大王镇村民目前得到的补偿只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没有涉及。灵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建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目前政府正在研究一个成熟的办法,“不是不给,只是要想一个较好的补偿方式。”

    他说,以前“有过这方面的教训”,补偿费给了村干部被挥霍了,或者发到农民手里花完了又来找政府。“所以这次就想找个妥善的办法,考虑给农民买社保,让年老者有所养,给年轻人开辟一些就业岗位,比如集聚区优先用本地农民等。总之是想让失地农民有所保障,但我们的良苦用心一些农民不理解。”

    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30倍计算,以王帅家为例,其前3年平均收入为2万多元人民币,征地补偿再加上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少应有60万元,远超过王帅家现在得到的4万多元。

    听到这个数字,记者面前的3位农民愣了一下,“这么多?!”几人异口同声地说。

    王帅的父亲对记者说,大部分村民都不懂法,地方政府宣传时也误导,说土地是国家的,征用只需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根本不知道还有土地补偿。要不是王帅回老家告诉他,他也是这样认为。

    灵宝官方表示,“大王镇一带的苹果树,因海拔低,品质一般,一亩果园年收入约2000元至3000元左右,减去投资赢利约1000元左右。”

    但村民反映,征地后村民生活水平严重降低。苹果是当地的特色产业,比如王帅家,都是20年左右的果树,一亩年收入在7000元~8000元左右,租地后1亩才1200元。还有的村民种的是蔬菜,收入一个大棚就能达到1.5万元~2万元。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灵宝市以盛产苹果而闻名国内外,素有“苹果之乡”的美称。从灵宝科技信息网上可以查到,根据灵宝官方调查统计,精品苹果示范基地平均亩产2012公斤,每亩收入达5600元,亩收入超过万元的有96户,占15%;亩收入在6000元~1万元的有246户,占38.5%。

    “‘租金’每亩一年才给1200元,根本不够过活,而且连个书面协议都没有,谁知道以后还会不会给钱。现在咱南阳村失地的农民约有三四百人,再这样‘开发’下去,整个村子的人都没地种了。”村民席绍兴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征地后农民的出路在哪里

    “我们都快老了,除了种地什么都不会,你说以后我们这些农民该怎么活?”席绍兴叹气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里连次像样的会都没有开过,更别说全体村民同意了。而且占地的事情没有任何通知,我们是看到村里张贴了五帝工业区的规划图才知道地被占了的。”村民席正合说。

    而南阳村党支部书记薛当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给村民开过会,也通过了,征地有手续,合法。

    记者问:村民见过这些手续吗?薛当石回答:村民见不到。

    当记者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时,薛当石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灵宝市委宣传部王建民副部长说,灵宝市政府千方百计地开发项目,发展工业生产,而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占用耕地,但这是政府统一规划,村民应该服从大局,到时也可以吸收一部分村民就业。

    村民们说,镇政府是说过可以让村民进厂工作,但只是说说,没有正式通知。“年轻人还有可能,不管是进厂工作还是出去打工,都还有机会,但像我们这些中老年人,这把年纪了再去改行干别的,学不来;出去打工,人家嫌太老不要。没了土地,就靠这点补偿款,真是吃都吃不饱呀!”王帅的父亲说。

    临走时,几位村民告诉记者:“其实政府要征地的话,我们愿意给,但总得给我们留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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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28平方公里,只批了 0.33平方公里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王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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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刊登独家报道《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对举报者王帅的命运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同情,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那么,王帅在网上曝光的灵宝违法征地事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4月7日下午,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村民王社平——王帅的父亲——对中国青年报记者伸出4根手指头,“4万啊!去年我家果园足足赚了4万!现在征地后1年收入不到5000元,家里每人每天只有3块钱过日子了。”

    我国法律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其前3年平均收入的30倍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同时还要加上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仅征地补偿一项,拿王帅家举例,其前3年平均收入为2万多元人民币,应收到60万元以上的征地补偿。但王帅的父亲告诉记者,目前他只拿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共4万多元,和所谓的每年每亩1200元的“租金”。

    “我辛辛苦苦养了20多年的果树就这样没了,只给补偿4万多元。为了培育这些果树,我花了大半辈子的心血,开始那几年根本不结果,都是倒赔钱的,现在到了果树的成熟期,正是大量产果的时候,结果却要刨掉了,心疼啊!”王帅的父亲说。

    批了0.33平方公里,占了28平方公里

    4月7日中午12时许,由王帅父亲带路,中国青年报记者从灵宝市来到了王帅的家乡大王镇南阳村。在村外,记者看到本应长着麦苗的农田变成了荒地,上面堆放着一堆一堆的砖头。不远处有人正在放羊,羊群争先恐后地啃着地里稀稀拉拉只剩下根的麦苗。田边石碑上字迹依稀可见:“灵宝市41128201号标准样地”。

    接着,王帅的父亲带记者来到了原来他们家的果园,“20年的辛苦养成的果树,全毁了。”他感慨道。接着,他指着不远处的大片果园对记者说,“刚才你看到的是五帝工业集聚区的一期工程,等到第二期工程要开工的时候,这边的果树就全没了。”

    在采访途中,记者看到沿路两旁麦田里栽满了一棵棵松柏,与麦苗挤在一起,一直延伸到远处的山脚下。王帅的父亲告诉记者,有关部门为了搞旅游开发,就把树栽到了农田里。“该种树的地方树被刨了,不该种树的地方却瞎种。”他指着树木周围蔫巴巴的麦苗,叹了一口气说道。

    灵宝市委宣传部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王建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征地“省里统一规划,手续完全合法,只是部分村民对补偿有意见”。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三政[2008]26号),题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宝市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文件,其中写道,同意灵宝市政府征收共计33.4314公顷(其中耕地12.47公顷),作为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在南阳村村内公布的五帝工业集聚区规划图及其建设指挥部的公告上,记者看到,五帝工业集聚区共占地28平方公里,近期开发建设9.5平方公里。记者初步算了一下,《批复》中同意征收的土地33.4314公顷,相当于0.33平方公里,与工业集聚区规划的28平方公里相去甚远。

    对此,王建民说,征地手续得一批批地办,由于要赶工期,有些规划内但手续还没办全的,就以租的方式先占下来。

    据了解,国务院曾专门发文,明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征地补偿应付60万元,只给了4万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而大王镇村民目前得到的补偿只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没有涉及。灵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建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目前政府正在研究一个成熟的办法,“不是不给,只是要想一个较好的补偿方式。”

    他说,以前“有过这方面的教训”,补偿费给了村干部被挥霍了,或者发到农民手里花完了又来找政府。“所以这次就想找个妥善的办法,考虑给农民买社保,让年老者有所养,给年轻人开辟一些就业岗位,比如集聚区优先用本地农民等。总之是想让失地农民有所保障,但我们的良苦用心一些农民不理解。”

    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30倍计算,以王帅家为例,其前3年平均收入为2万多元人民币,征地补偿再加上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少应有60万元,远超过王帅家现在得到的4万多元。

    听到这个数字,记者面前的3位农民愣了一下,“这么多?!”几人异口同声地说。

    王帅的父亲对记者说,大部分村民都不懂法,地方政府宣传时也误导,说土地是国家的,征用只需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根本不知道还有土地补偿。要不是王帅回老家告诉他,他也是这样认为。

    灵宝官方表示,“大王镇一带的苹果树,因海拔低,品质一般,一亩果园年收入约2000元至3000元左右,减去投资赢利约1000元左右。”

    但村民反映,征地后村民生活水平严重降低。苹果是当地的特色产业,比如王帅家,都是20年左右的果树,一亩年收入在7000元~8000元左右,租地后1亩才1200元。还有的村民种的是蔬菜,收入一个大棚就能达到1.5万元~2万元。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灵宝市以盛产苹果而闻名国内外,素有“苹果之乡”的美称。从灵宝科技信息网上可以查到,根据灵宝官方调查统计,精品苹果示范基地平均亩产2012公斤,每亩收入达5600元,亩收入超过万元的有96户,占15%;亩收入在6000元~1万元的有246户,占38.5%。

    “‘租金’每亩一年才给1200元,根本不够过活,而且连个书面协议都没有,谁知道以后还会不会给钱。现在咱南阳村失地的农民约有三四百人,再这样‘开发’下去,整个村子的人都没地种了。”村民席绍兴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征地后农民的出路在哪里

    “我们都快老了,除了种地什么都不会,你说以后我们这些农民该怎么活?”席绍兴叹气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里连次像样的会都没有开过,更别说全体村民同意了。而且占地的事情没有任何通知,我们是看到村里张贴了五帝工业区的规划图才知道地被占了的。”村民席正合说。

    而南阳村党支部书记薛当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给村民开过会,也通过了,征地有手续,合法。

    记者问:村民见过这些手续吗?薛当石回答:村民见不到。

    当记者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时,薛当石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灵宝市委宣传部王建民副部长说,灵宝市政府千方百计地开发项目,发展工业生产,而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占用耕地,但这是政府统一规划,村民应该服从大局,到时也可以吸收一部分村民就业。

    村民们说,镇政府是说过可以让村民进厂工作,但只是说说,没有正式通知。“年轻人还有可能,不管是进厂工作还是出去打工,都还有机会,但像我们这些中老年人,这把年纪了再去改行干别的,学不来;出去打工,人家嫌太老不要。没了土地,就靠这点补偿款,真是吃都吃不饱呀!”王帅的父亲说。

    临走时,几位村民告诉记者:“其实政府要征地的话,我们愿意给,但总得给我们留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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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你站到飞坝子拍的哟,照片的地方小时候常打猪草,挖野蒜。。。。。农忙时也常背起红苕路过边上水渠。几年没有回家,现在家乡变化太大了,小时候去赶场,走小路要走1个多小时,后来修了公路,现在又搞工业园,总的来说还是好的,楼主叫什么名字,说不定我认识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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