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平昌县笔山镇法院在受理泥龙镇施双天与李伟权因合伙建房纠纷一案中,阳奉阴违,欺骗当事人,滥用职权,胡作非为。
施双天经与李伟权自愿协商,在李伟权所购买的原打算用作“牛市”的土地上修建房屋,该土地经私下购买,没有任何土地手续,在没有办理土地及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私自修建房屋。后因分配未达成一致,双方处于搁置状态,后经文昌村相关干部出面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在具体操作中,施双天方单方面不履行村干部出面达成的协调意见,造成双方矛盾加深。随之施双天将李伟权告上法庭。
平昌县笔山镇法院受理该案后,简单提取双方相关证据后,明确告知李伟权,该案之关键因素,土地没有合法的手续,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取得法院的判决。并告诉李伟权采取庭外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在向笔山法院出具相关证据后,李伟权便回家等待法院安排庭外调解。
可没想到的是,后来笔山法院却下了判决书。并明确将原属于李伟权的土地,判决给了施双天。
在接到判决书后,李伟权随即上诉到了巴中市中院。并且向中院提供了新的人证物证及第三方当事人。但是未得到中院的支持。
至此,该案会如何判决尚不得而知。但是在明知不该或者无法判决彻底的案件,笔山镇法院的法官通过欺骗单方当事人的做法,判而不决的专业水准实在是令人谛笑皆非。在新时期强调依法治理的大环境下,作为为民服务的法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真心化解矛盾的做法实在是妄为人民公仆。其理由有三:
一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工作者采取欺骗当事人的方式,意在稳住李伟权,不让其继续提供证据;
二是明知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无法裁决,且不尊重双方关于土地权属的证据的情况下下达判决书,这无异于草菅人命的草包法官;
三是该案原本具有很好的庭外调解条件,但是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却无真心化解矛盾,真正为民服务的职业操守,草下判决,错失真正化解矛盾的机会和可能。当然此事是否存在以权谋私之实,尚无任何证据,也不敢妄下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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