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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就“巴中平梁乡的派出所李所长真有‘人情’味啊”一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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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和公安办案流程对平梁乡派出所李所长造成不实的言论,当事人在此郑重做出澄清。

       第一,对于李所长跟打人者是亲戚一事不实,当事人也只是单方面听说。
       第二,对于派出所几天没对此事采取措施和处理一事,由于当事人对办案流程不熟悉和不理解,进而在论坛对此事作出了不实的言论,对派出所声誉和个人遭成的损失在此道歉。
       就以上两点当事人在此郑重做出澄清和道歉,请公安机关谅解。
       请广大农民工朋友在讨薪维权的路上依法讨薪,依法维权。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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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0 18:03
清者自清,派出所不咋样
发表于 2015-8-20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现在就是一个造孽命,你熬更守夜,坚守岗位,没人赞扬。你为民成千上万群众服务,难道就不会遇到一个挑刺的?这下就让你好事不出名,坏事传千里了。

发表于 2015-8-20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和群众其实都需要平和、理性。遇事不能冲动,平和的交流能够化解误会和矛盾,也能更加的让对方倾听自己的想法;理性的分析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15-8-2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警民关系为什么这么紧张,就是这些人问题一得不到及时解决就在网上诋毁、造谣
发表于 2015-8-2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发言人称,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不属明知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8-22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明白敲门:敲出坑的后果了吧?
发表于 2015-8-2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意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3 07:46
什么情况?

发表于 2015-8-2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8-26 2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6 23:05
现在的Jc不想多说?总有报应的

发表于 2015-8-2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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