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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今日头条】巴中通报多起“四风”问题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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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头条】巴中通报多起“四风”问题典型案件2015-08-26 [url=]巴中晚报新闻[/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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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江、南江县纪委监察局分别通报了多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等典型案件。其中,通江通报了6起,南江通报了23起。
     履责不到位
     董官遇任沙溪镇村建站负责人期间,未正确履职尽责,致使他人在沙溪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房屋,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倪铭任沙溪镇村建站站长期间,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他人在沙溪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房屋,同时违规收取和挪用管理费用,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向正军在沙溪镇村建站工作期间,参与违法建设,收受管理对象好处费,同时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他人在沙溪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房屋,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龙宇昂任沙溪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未正确履职尽责,致使他人在沙溪镇违法占地,同时违规收受管理对象好处费,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侵吞退耕还林资金
     黄碧明任新场乡巴州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套取并侵吞退耕还林资金,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朱学生任新场乡巴州沟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套取并侵吞退耕还林资金,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财务造假
     2010年至2012年,袁含华任红四乡斜岩村文书期间,伙同他人上报虚假债务并伪造账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使用项目资金2013年至2014年,詹玉琼任凤仪乡清花村五社社长期间,违规评定使用农村相关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赵竹清任团结乡周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规评定低保对象、违规收取建房农户公路集资款、违规使用公益林补偿资金、漏记公路捐款收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0年至2014年,李如寿任凤仪乡清花村村主任期间,违规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违规处理人畜饮水工程材料及销售款、虚增面积套取良种补贴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0年至2014年,杨奎弟任凤仪乡清花村文书期间,违规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违规处理人畜饮水工程材料及销售款、虚增种粮面积套取良种补贴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0年至2015年7月,张仕高任凤仪乡清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规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违规处理人畜饮水工程材料及销售款、虚增种粮面积套取良种补贴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杜伯欣任沙河镇环卫所长期间,违规申报使用城镇低保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010年至2012年,谢兴隆任红四乡财政所所长期间,身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红四乡债务锁定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套取专项资金
     2010年至2012年,朱开明任红四乡斜岩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洪灾倒房重建资金、伙同他人上报虚假债务并伪造账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0年3月至2011年12月,蔡发太任东榆镇卫星村六社社长期间,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漏记补助收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邓华林任沙河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主任期间,参与虚报套取专项资金,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康华先任沙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人期间,参与虚报套取使用专项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谭兴盛任沙河镇沙河社区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沙河镇政府参与套取城市低保等财政专项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岳安均任沙河镇洛坪社区、洛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沙河镇政府参与套取城市低保等财政专项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0年至2013年,郑富长任石滩乡铺垭庙村一社社长期间,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违规使用农村低保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王明国负责大河林业站林政资源管理业务期间,以其亲属名义违规实施并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4年至2014年,王明志任石滩乡森林管护员期间,以其亲属名义违规实施并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6年至2007年,翟兴忠任乐坝镇副镇长,负责乐巴铁路建设征地工作期间,伙同他人骗取私分乐巴铁路征地补偿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收受他人现金
     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郭红梅任南江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期间,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以资料费名义违规收取现金,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998年5月至2015年6月,何丽平任县土产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公司所送好处费、虚列支出、隐瞒集体收入、违规报销差旅费补助、违规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王仕成任南江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负责巴陕高速公路南江北出口(双元村辖区)土地征用协调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其亲属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违规办学酒
     2015年8月9日,郑繁荣身为县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借其子升学之机大操大办,并收受管理对象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8月16日,郭伟身为赤溪乡四营村党支部书记,借其女升学之机大操大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晚报记者 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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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6 12:48
黑猫子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6 13:13
咋莫得福星乡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6 13:53
查得太少,处罚太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6 14:24
这也叫处罚?掩人耳目是吧?原来一张党票可抵减几年刑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6 14:30
这到底是“四风”问题还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叫处罚?掩人耳目是不是?看来他们说一张党票可抵减几年刑期确实不假!

发表于 2015-8-26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触犯刑律的,应该追究;只是小小处分了事,难服民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6 15:50
一叶障目!

发表于 2015-8-26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5_143:}:victory: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7 15:31
我详细看完此消息后认为巴中以及南江等地,在落实三严三实及八项规定方面解决及清理群众身边的贪污腐败问题等现象确实做实了相应的工作,虽然没有百分之百的清理,但,至少有个好的开端抓住了部份典型,谢谢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还需继续努力。为人民服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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