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399|评论: 3

[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第一案”收官扑朔迷离 言和or再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8-3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3日,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但这场长达8年的“商战大片”并没有迎来你输我赢的“大结局”,法官当庭宣布双方庭外调解。二审庭审后当事方有何态度?近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该起案件进展怎样,又有哪些新的“剧情”发生?当事双方又有何新的看法……带着一系列问题,大众网记者进行了全面采访。
  二审庭审回顾:
  法官宣布双方庭外调解,浙江鑫富不接受采访
  7月3日,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7月3日晚,大众网记者联系到了该案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郝臣之。郝臣之告诉记者,7月3日下午,经过一天的激烈辩论,法官最后征求双方的意见:“你们同意调停吗?”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在今后的1个月时间里,双方将进行庭外调解。
  7月4日上午,大众网记者致电本起案件的另一当事方——浙江鑫富药业,该公司董秘吴卡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不清楚该起案件的二审结果,现在不便作出评价。
  7月9日上午,大众网记者拨通了鑫富药业证券办的电话,接电话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说,若采访案件情况还需要找吴卡娜。记者希望提供吴卡娜的手机号码,但对方以“私人手机不便提供”为由谢绝了。
  7月10日上午,大众网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吴卡娜。吴卡娜表示,关于该起案件打官司这个事情,他们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等判决吧。”
  上海高院法宣处:
  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何时宣判目前还没掌握
  近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该起案件的最新进展如何?8月25日下午,大众网记者打通了上海高院法宣处的电话,并按对方要求传真了一份采访公函过去。8月26日上午,大众网记者再次拨通法宣处的电话进行采访。法宣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跟业务庭联系过了,考虑到这个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所以说没办法接受采访和提供相关的材料。
  对于大众网记者“这个案子现在进行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该工作人员称:“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什么时候宣判这个时间我们目前还没掌握。”
  浙江鑫富董秘:
  有了结果会发公告,代理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8月25日下午,大众网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鑫富药业董秘吴卡娜。对于大众网记者“浙江鑫富和山东新发的案子现在进展如何?浙江鑫富对于调解有何态度和想法?”的问题,吴卡娜说,“案子我不太清楚,因为我不参与的,有结果了我们会公告的。”
  大众网记者问浙江鑫富是谁负责案件,吴卡娜说是代理人负责。记者希望吴卡娜提供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吴卡娜称:“很抱歉,(代理人)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
  新发药业:
  有新的代理意见,望法院驳回鑫富诉讼请求或重审
  8月27日,该起案件的辩护律师——郝臣之在接受大众网采访时表示,在本案7月3日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为便于法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他们提出了新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部分。
  第一,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的国科知鉴字[2007]第90号《技术鉴定报告书》给出的鉴定结论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而鉴定材料中却根本没有提供生产“D-泛醇”的技术资料,而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怎么就成了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呢?显然,《技术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而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大家不难看出鉴定结论中的“D-泛醇”没有了。很难理解一审法院为什么把已鉴定为商业秘密的整体组合中的“D-泛醇”的相关技术漏掉。另外鑫富公司申请判令: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与被告的申请严重不符也很值得商榷。
  第二,新发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其没有机会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两份司法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证据资料进行质证。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将刑事判决的认定直接适用到新发公司。否则,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新发公司进行质证的权利以及其他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在新发公司没有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径行采信上述两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做法显然是欠妥的。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正式发文答复山东新发药业,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对鉴定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当时参与鉴定的3位专家已经出具书面材料撤销了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既然专家撤销了鉴定意见且鉴定程序违法,就意味着之前依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决都是错误的。
  第三,在鑫富药业诉讼的证据中,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无疑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该鉴定结论中包含了大量的公知常识等显然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信息。例如,上述规程记载的《酵母膏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源于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9月13日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2582-2003;上述规程记载的《豆饼粉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源于食用大豆粕的国家标准GBT13382-92;上述规程记载的《甘油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源于轻工行业标准QBT-2348-1997。鉴定结论中包含了大量的公知技术信息,没有明确其具体秘密点,有违常识。
  第四,案件只有几名“涉案人”的口供,既无新发药业获得鑫富药业技术的物证,也没有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证据,案件证据链严重缺失、不完整。鑫富公司依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来试图证明新发公司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们恳请上海高院直接驳回鑫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郝臣之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对涉及案件关键事实的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存在重大的程序错误,也必定会导致涉案当事人,即新发公司对判决不服。另外,即使依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来审理本案,不能证明新发公司使用了上述技术资料。同时,这些技术资料也没有因新发公司的行为被公开。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新发公司侵犯了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据此判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均存在严重错误。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在庭外调解的时间内,如果双方达成和解,该起长达8年的“商战大片”将以握手言和结束;如果调解不成,由于二审是终审,调停期结束时上海高院可以根据诉讼法规定直接判决。届时,究竟是浙江鑫富最终胜出,还是新发笑到最后,已经成为今后备受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
  该起案件最终出现哪种结果?大众网将继续关注。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大事记
  当前,在这一场D-泛酸钙行业的龙头对决中,究竟是鑫富最终胜出,还是新发笑到最后,已经成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
  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上市,主要生产D-泛酸钙,曾是这个行业的绝对龙头老大。2005年,鑫富药业经过收购紧随其后的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占有40%的世界市场份额。当时的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虽上升为行业第二,但年产量仅1000多吨。
  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山东新发已能生产维生素B1、B2、B5、B6、B9、D-泛醇等产品,其中D-泛酸钙(维生素B5)和叶酸(维生素B9)等部分产品的产销量居世界第一,是黄河三角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新秀,企业的迅猛发展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之相反,浙江鑫富公开的报表显示,因经营不善、多元投资失败等原因,该企业连续亏损,股票披星戴帽,曾一度面临退市警示。
  据山东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介绍,2006年,鑫富药业曾欲收购新发药业,被其拒绝,后又提出联合涨价,但被新发拒绝了。
  从此,两大行业巨头开始陷入一场围绕关于生产维生素B5的生产工艺和方法的知识产权诉讼战,而这一战就是8年!
  2007年12月3日,浙江鑫富以山东新发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2008年3月10日,审议“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由此该案被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2012年5月21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3100余万元。新发药业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 由此,该“知识产权第一案”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焦点,《证券日报》、《齐鲁晚报》、《知识产权报》、《经济参考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和网站纷纷报道。  
  2012年7月8日,山东新发药业职工马强在大众网大众论坛等多家论坛实名举报,指责上海一中院法官未按原告起诉书中“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而超范围判决,是“眼花”还是“心花”?
  2012年7月11日,大众网刊发《网曝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一稿。
  2012年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在其官网晒出一审判决书,并旋即通过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上海官方网站东方网公开回应“眼花法官”事件,认为并不存在“眼花”或“偷换概念”问题。
  2012年7月14日,马强再次实名对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的回应进行质疑。
  2012年7月17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随后,大众网刊发《山东新发八问:法院回应引出更多谜团》一稿。
  2012年7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在北京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及案例研讨会”,专题研讨“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这个典型案例,11位国内知名专家一致认为,要严格把握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对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管理,促使其对商业秘密的鉴定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地进行;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到达目的,防止商业秘密纠纷中滥用公权力,商业秘密纠纷中泛刑事化的趋势应当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反思,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本次研讨会,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中国网、凤凰网、中国知识产权报等近20家知名媒体均进行了关注和报道。
  2012年7月25日,大众网刊发《新发VS鑫富鹿死谁手,11专家会诊法理》一稿。
  2012年12月18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出具由8位专家签字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称“本案应当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后,才能加以判断,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对待,不应简单地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轻易下结论。”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答复山东新发药业,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年7月3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将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二审在即,这场“商战大片”即将收官。
  2014年6月5日,新发药业有限公司整理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的情况汇报》。在该份汇报材料中,该企业全体员工发出呼吁:请求相关司法机关、上海高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公正判决。
  2014年7月3日,该起案件的二审在上海高院开庭。
  8年间,跌宕起伏的情节、扑朔迷离的“剧情”,让这部“商战大片”的一举一动始终处于媒体报道的风头浪尖。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5-8-3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看到这样的事都心痛呀,没办法 帮顶 

发表于 2015-8-3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透明,就会大白于天下.........

发表于 2015-8-3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