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会东县将在城区内捕杀流浪犬只。该县要求,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各机关单位、县城辖区内人民群众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如犬只未拴套出现在街道或公共场所,一律视为流浪犬只,由该县规建局组织专业人员捕杀。捕杀后的流浪犬只将统一填埋处理。 如犬只认领的,必须承担捕杀费用,并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以上转自四川日报)
欢欣鼓舞啊!查《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九条规定: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疫区犬只不准携、运出疫区。显然,南充市市区的犬只是适用的。
更让我们欣喜地是我居然发现《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四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如果在城市,工矿,港口,码头,车站,机场这些地方被狗咬了可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
想想自己被狗咬过的经历,想想小孩在外面玩被那些狗嗅来嗅去的情形,想想那些摆在路中间的狗屎在此我郑重请求,市政府的领导们咱们向会东学学可好
(以上内容很多是粘贴过来的,格式有点乱,理解万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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