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蓬安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福德镇中心小学校食堂购进异味鸡骨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通报】有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决定给予异味鸡骨头事件的行政处罚弄不明白,请予公开回复。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决定给予责任主体福德镇中心小学校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鸡骨2袋;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请问:
1、福德镇中心小学校初中部食堂和小学部食堂是由学校自办的还是对外承包的?
【关于福德镇中心小学校食堂购进异味鸡骨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通报】中只说“ 福德镇中心小学校初中部
食堂负责人唐桂英与小学部食堂负责人唐田”,并没明说“ 福德镇中心小学校初中部食堂承包负责人唐桂英
与小学部食堂承包负责人唐田“,这有什么猫腻?怕学校和政府担责?还是为后面模糊处理由学校买单留后门?
2、”拟决定给予责任主体福德镇中心小学校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由谁缴纳。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具体由谁出?是由”责任主体福德镇中心小学校缴“伍万元罚款”,还是由承包“初中部
食堂负责人唐桂英与小学部食堂负责人唐田”两人分担?
既然是由蓬安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福德镇中心小学校食堂购进异味鸡骨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通报】,
说明是经县领导审过的。对以上疑惑,请及时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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