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书
广安市公安局: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社会秩序,现将以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报案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钊,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陈刚,男,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住武胜县沿口镇东街19号,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506210019,联系电话:13908283669
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报案人的亲戚徐自林找到报案人,称其合作伙伴陈刚告知他东北有一水利工程,现需资金,想让报案人用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的房产抵押贷款。报案人出于支持徐自林就同意了。随后,在陈刚的安排下,陈刚以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贷款,并联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和评估公司对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1709.7万元。2014年3月4日,报案人与妻子罗益琼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是,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乙(许禄巨、罗益琼)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随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一直未通知报案人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此之后,徐自林告诉报案人,陈刚所称的水利工程没有拿到手。因没有实际的工程项目,报案人就不同意将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的房产抵押贷款。2014年6月16日,陈刚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的工作人员陈钊等人在岳池找到报案人的妻子罗益琼,罗益琼明确答复没有真实的项目,不同意将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的房产抵押贷款。在此之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也一直没有再通过任何形式要求报案人去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对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随后是否向被申请人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刚等人发放贷款,报案人一无所知。
2015年8月19日,报案人收到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才知道该裁定书裁定保全报案人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1幢营业用房、2幢住房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营业部的存款。
随后,报案人多方调查取证,想弄清事情缘由。目前,从报案人掌握的证据来看,2014年3月19日,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14年6月18日下午15点40分,陈刚独自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的工作人员陈钊提供了一个登记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编号为岳房他证岳池县字第2014003275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书(该房屋他项权证书从其上所盖印章、发证单位可以明显看出为伪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的工作人员随后在一小时内立即为其办理了发放贷款手续,分三次向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00万元。2014年6月20日,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工作人员陈钊的妻子李薇的银行账户汇入306000元。
由上述事实和证据可见,报案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报案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物,并没有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的抵押权并不成立。
但是,陈刚利用知悉的报案人的相关房产信息于2014年6月16日—17日,伪造了房屋他项权证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骗取贷款,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工作人员陈钊在贷款过程中,明知陈刚2014年6月18日独自提供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编号为岳房他证岳池县字第2014003275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书明显系伪造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审查,严重违反贷款的程序规则,依然于同日发放贷款,其行为显然是与陈刚恶意串通,共同骗取银行贷款同时收受好处。陈刚与陈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报案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涉嫌刑事犯罪。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015)岳池民保字第121号《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6张)
2、《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20张)
3、报案人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1幢营业用房、2幢住房财产权属证书(复印件5张)
4、陈刚独自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的工作人员陈钊提供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编号为岳房他证岳池县字第2014003275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书(4张)
5、陈刚伪造房屋他项权证书的资料照片打印件(4张)
6、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凭证(复印件5张)
7、徐自林向广安市银监局报案材料及银监局回复(复印件 张)
另外,案件知情人徐自林、罗益琼、陈刚之妻徐莎、
等可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以上报案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希贵局依法予以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陈钊、陈刚的犯罪行为予以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报案人:许禄巨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