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想理这些是是非非的帖子,但看到作为一级政府部门的回复,纯粹把把人家当小孩忽悠!或者说为回复而回复,或者说回复者语文不行,不会回复问题。
人家问的是:按这个工程情况,招标配备一个质量工程师是国家要求的必备条件?人家说巴中都莫得质量工程师,如果不是必备条件,那不是有人有意为之之嫌?算不算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人家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标准招标文件进行招标,那么你回复你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或不是标准招标文件不就完了?
我专门查了哈招标法,其中有这么一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按你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目前提出问题的时间截止了?就是过了10日,就不能纠正错误的招标文件?还常常听说招标,发改局又发了个补什么的,投标又延期了。
在相关媒介或用纸质材料直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在这里投诉算不算相关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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