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经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一)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垦、填库、炸鱼; (二)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取土、修坟、乱伐林木、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在水库大坝上建筑、种植、铲草、放牧、从事集市贸易; (四)在水库大坝上倾倒垃圾、废碴尾矿; (五)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的,视其情节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之前我举报过关于通江县民胜乡方山村四社与诺江镇元顶村七社交界处的方田坝水库拆迁补偿问题,现拿出相关法律依据予以佐证,该公民涉嫌违反《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之前民胜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已回复过会查,但至今仍未回复调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