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5月在后河桥正规手续购进二手摩托车一辆,由于卖方说车牌遗失,故在购进时就去了交警大队做了审核,并申请了补办号牌事宜。2015年9月18日挂上重新申办好的车牌行驶到公司后,来人说此车是他在今年3月被盗车辆,并在当时向东派报过案,我便让他就地再次报案东城派出所,东城派出所派出由王洪副所长所领导的3组人员到现场了解大致情况后,车辆及行驶证皆被暂收由东派保管(但并没出据任何手续),我与被盗车主一同去了派出所做了笔录,时至今日,去过东派几次,都没办法找到办事的民警,也没与我说明何时能处理完结。现有如下几个问题不明白:
1,3月份被盗车辆并已报案,5月份购卖后去审车时,为何交警大队没有显示该车为盗抢车辆?
2,派出所收缴或暂为保管的物品是否应该向当时人出据相关证明书面文件?
3,派出所是否有对事件处理进度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
4,如此简单的案件,对于我这方真的需要这么长的调查取证时间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