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县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气会
宜宾新闻网(记者 曾志鹏 刘牛)5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经宜宾县一火锅店老板牟某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在一旅馆内与一名13岁中学生小薇发生性关系一事。警方经过调查表示,卢玉敏事前并不知道小薇未满14周岁,因此,卢玉敏“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并行政拘留15天。
宜宾县警方:6名嫌案人已受到处理
据了解,3月3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还于当日下午将火锅店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3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将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为了该案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召集分管局领导、法制室和办案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就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宜宾县公安局表示,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经查,卢玉敏不知道小薇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分析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于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决定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宜宾县公安局以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牟某某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紧了对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网追逃,并于5月4日,将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某抓获。
小薇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位于白花镇胜利街37号的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
小薇姑妈:同学胁迫小薇与人发生性关系
5月10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受害人小薇的姑妈何女士(为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本文皆用化名),何女士告诉记者,13岁的小薇因为父母在外打工,从1岁的时候就和她住在一起,在何女士的眼中,小薇一直很单纯,平时网都不上,也很少出去耍,在家看电视都喜欢看卡通片。
据何女士介绍,小薇在学校时,经常被一名男同学欺负,有一天她在教室门口发呆,同校的颜某和许某就主动上前找她聊天,之后,大家都慢慢的熟悉起来,经常在一起耍。
何女士说,2008年的一天,小薇找到颜某和许某,说一个男同学又来欺负她,叫她们帮她。这时颜某和许某神秘的告诉小薇,可以去“卖处”,这样又可以赚钱还可以找人来教训那个男同学。小薇不解的问,什么叫“卖处”。颜某和许某叫小薇不要问了,称到时候就知道了。
2008年12月20日,宜宾城区另一学校的牟某某和涂某通过颜某和许某找到小薇,然后带着小薇来到了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火锅店老板牟某告诉小薇,等会看见人一定要说是满了14岁,不说的话就要找社会上的人来收拾她。当日15时许,小薇被带到一个旅馆,见到了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见到卢玉敏后,小薇很害怕,想走,结果看到牟某某和涂某在门口堵着,就没有走。这时,卢玉敏叫小薇脱衣服,并声称“不脱就掐死你”。无助的小薇吓得浑身发抖,闭上眼睛和卢玉敏发生了性关系。
据宜宾县公安局通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将小薇介绍给卢玉敏。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小薇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何女士说,在小薇发生事情之后,小薇班上的另一女生,又被颜某和许某带到柏溪,幸运的是,这名女生跑了出来,还把这件事告诉母亲,并说同班的小薇已经“遭了”。这名女生的母亲立即将此事告诉了学校的老师,老师询问了小薇,又打电话跟何女士说了此事,并陪同何女士和小薇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
“卢玉敏等人的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而且还使小薇染上了难以治愈的性病。”何女士说,案发之后,小薇噩梦不断,神思恍惚,情绪消沉,现在,已经随父母去了外地打工。何女士表示,希望公检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卢玉敏等人,切实保护千千万万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杜绝此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卢玉敏的工作日志

卢玉敏的工作日志(3月4日至19日没有记录)
卢玉敏:“人都有犯糊涂的时候”
5月10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卢玉敏,希望采访卢玉敏。卢玉敏声称,他没在宜宾,在自贡,无法接受采访,现在也不愿意多说。
卢玉敏表示,他现在已经被停职,当时,他问了小薇的年龄,小薇自称已满了14岁。对于为何要与小薇发生性关系,卢玉敏说,“人都有犯糊涂的时候。”
受害女生学校:呼吁法律严惩凶手
事发后,小薇所在学校向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一封《严惩罪犯呼吁书》,呼吁检察院严格依照《刑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国家公诉人的职责,依法追究案件所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希望检察院将《呼吁书》带到法庭,要求人民法院严惩所有涉案被告,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卢玉敏同事:卢平时对下属的要求很严格
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位于该镇胜利街37号,与镇政府和镇派出所相临。记者从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对面的一茶馆老板了解到,卢玉敏出事以后,已经很久没有来上班了。在茶馆老板的印象中,卢平时也不是很张扬。
“卢玉敏已经很久没上班了。”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说,2004年卢玉敏从宜宾县观音镇调到白花分局当副局长,一年后,升为白花分局局长。卢出事后,宜宾县国税局下派了人员来接替卢的岗位。该工作人员表示,平时,卢对白花分局的工作人员要求很严格,夏天时,不准工作人员着短裤、穿拖鞋上班。“卢玉敏发生这种事情,所有工作人员都感到很意外”。
记者随后在卢玉敏原办公室内发现,其办公桌上摆放着一本黑色的工作日志内页的第一页有一行“在工作中求快乐 在追求中求动力”的字迹,其原先所写的日志一直按日记载,但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20日的日志内容为空白,此后的日志上记载着“学习”和“向X局长汇报思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