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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实人888

平昌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贩毒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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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辛苦!![em218]这些人应该抓一个枪毙一个,免得祸害人[em231]

发表于 2009-5-18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辛苦哦![em218]!应该把这些人拿去枪毙,真是祸害人.[em231]

发表于 2009-5-2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整。

发表于 2009-5-2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犯毒者判个终身监禁,把吸毒者判个监禁二十年并且终身不得结婚,以免再害后一代。

发表于 2009-5-20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m57]

发表于 2009-5-20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m68]

发表于 2009-5-2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祸国殃民的家伙,应该严惩。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3楼:首先说你是一个法盲,一天光打牌,不学法,2008年新的《禁毒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明白没???

发表于 2009-5-2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祸国殃民的家伙,应该严惩。

发表于 2009-5-2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离毒品,健康人生

发表于 2009-6-1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害社会,又害己.

发表于 2009-6-2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60]

发表于 2009-6-2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拉出去枪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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