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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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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金
金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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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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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维建,联系电话:15309070510。
被申请人: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杜敏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阆城执法字(2015)第27号。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所属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草房湾的房子是1995年国道212线拓宽,由七里管委员建成是对我祖业拆迁的还房。妹金维玲也是与申请人的房子同期段征收类行于1996年期连接自建并投入使用,连钢架简易棚合计面积380.69平方米,是我们两家人的共同房产,这次拆迁,对该房子的合法性进行认定,2015年7月8日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行了听证会,于2015年7月14日,错误的作出了“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特向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听证会上,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息息相关的六份证据,有阆中市规建局“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七里办危房“新(改、扩)建房初审表”,“马大芳责任地房屋征收提出问题答复意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查封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民事裁定书;“李素芳(系申请人母亲)祖业房产的证明书”。同时申请人口头陈述了该房是两家人的共同房产,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法律时效问题,而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律不采信,而歪曲事实,使用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了不公正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申请人已在听证会上陈述该房子是两家的共同房产,金维玲拆迁自建房土地与国土资源局发生纠纷,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执法的《查封令》和《民事裁定书》佐证,明知该房是我两家的共同房产而不顾,故意作出是我一家的房产;二是将我提供的证据是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成了五份证据,将我祖业因国道212线拓宽还房就是现在草房湾,是还父母房的“证明书”,明知是合法房产,而故意不去该证明不提,为达到他们作出处罚的目的;三是2008年市规建局对“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和阆中市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民事裁定书》等相关适合行政法律依据不使用,则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1款和64条法规及引用了《法工委办公室意见》的不适规定,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办事指南(一)》的通知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阆中市规建局对“房屋合法产权的确认标准”,是阆中市市长杜永龙批示,应当是在职权范围内的,允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0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决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金维玲的建房屋是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书生效是明显的事实,包括上属几项,确说成是与本案无关的错误认定。
5.12汶川大地震,我们房子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有危房鉴定备案书,本人申请重建,有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批复“同意改建”的手续,我们2009年是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的批复,对该危房改建不属“违法”而是“合法”改建,对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既没过目,也不知实际内容,他们就以权利作出该裁定书,认定的依据。
上述,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决定书”歪曲事实,使用行政法律规定条款错误,把两家人的共同财产变成一家人的财产,把祖业的房产拆迁还房的证明依据不使用,把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针对国道212线拓宽申请拆迁段由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并已实施的专项规定,马大芳责任地房屋拆迁,管委会的答复意见说成与本案无关。把草房湾5.12地震严重受损无法使用的危房进行合法改建的房子,说成按异地修建的性质认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受到了侵害,是明显的故意行为,申请人为了讨回公道,特请求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规依法撤销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决定书)。
此呈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金维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证据复印件:
1、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改、扩)建房初审表。
2、地方行政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
3、对马大芳因马哮溪国道拓宽征用原责任地提出意见的答复。
4、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阆中市人民法院查封令。
6、李素芳房屋两间的证明。
7、2009年3月2日金维建灾后重建的申请(有阆中市七里村镇建管理所的批复)。
8、危房鉴定备案书。
9、金维玲的授权委托书。
10、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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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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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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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执法程序,没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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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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捦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或办案组两种办案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捡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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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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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杜敏,局长于2015年8月27日深夜1点左右,指排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毁灭房屋,以职权吗?或法律依据?请依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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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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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22:17
寻找正义,还百姓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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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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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有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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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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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乱违,为官不为的作风常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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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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з涨(Z7)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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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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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的位于南充:推掉毁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虽经金维建多次奔走,但阆中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但阆中市公安局也不依该规定向金维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使金维建无法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的程序,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启动救济程序。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侵害时,三次报110均不出警,事后公安机关又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以立案通知书。可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与公安局领导串通好了的,达成了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利益的合意,因此,是与公安局领导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法制建设以来,南充自以“法治南充”相标榜,阆中亦不甘落后,以“法治阆中”相标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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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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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的基本价值是平等。平等并非是人人均等,而主要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侵犯,或是产生侵犯时有公正的解决(只要有侵犯,就会产生不平等)。然而,社会的自然分化,总会有强弱之分,强者(或是相对强者)总是会享有更多一些的权力,他们总是不赞成民主,因为会防碍他们的权力、剥夺他们的优势,弱者总是需要民主,以维护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意义。一个社会,总是强者是少数,弱者是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就是民主的价值。
其次,就中国的政治现实来讲,高层是民主集中制,是有权力制约的;然而在基层,却是单方面权力的单向性社会,没有制约,腐败是必然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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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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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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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永保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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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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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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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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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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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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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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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倒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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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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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强拆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但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因为在强势的拆迁方看来没有拆不掉的房屋。那么公安机关可不可以在被强拆后的维权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呢?答案是当然可以。但是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中的一个,肯定有被拆人认为既然它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当地政府领导,而且现实中只要有强拆的地方,大多在现场都能看到警察的身影,在拆迁中公安机关怎么会轻易帮助老百姓去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呢?对于这种质疑京平拆迁律师在这里给您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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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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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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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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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何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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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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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要真真调查,不要背名复议,要付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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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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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冤案可恶,复查冤案弄虚作假跑程序更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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