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咱老百姓是得罪不起的,案件的执行最后还得靠执行法官,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咱不能和法院撕破脸皮,基于这个理由,请各位网友原谅咱暂不曝光执行法院和法官以及开发商的名称,但我保证这是一个发生在绵阳的一个真实案例,事情是这样的:
A购买了B公司开发的精装修(注意不是普通清水房)商品房(期房)一套,因开发商B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A交房,A将B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如下: (1)、由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原告A已交付购房款X元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07年3月1日起算,至其向A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之日,该商品房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直至2008年10月16日,被告才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书,原告签署交房通知书后,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15日)请第三方某监理公司验房,发现该房装修存在诸多问题,于是原告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暂缓接房通知书》(被告拒不签字,原告请自然人第三人签字确认送达),详述了暂不接房原因,但此后被告既不整改也未给原告任何回复,也未向原告出示能够证明这套精装修房装修合格的任何证明材料,造成至今该套商品房未能交付。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主动履行判决,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历尽周折,法院执行局终于扣回了被告一笔款项,但问题又来了,原告去领执行款时被执行法官告知: (1)逾期交房违约金只能计算到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 (2)违约金不计算利息。
事实上,法院执行局正像执行法官说的那样做出了本案的执行。 本案如此执行,原告不服,于是于2009年5月6日向执行法官提出了书面异议(交执行法官及主管法院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各一份),希望法院给出一个如此执行判决书的书面理由,原告不服的具体理由如下:
(1)判决书的判决已经非常明确,违约金应计算到“交付商品房之日”,并非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判决书对“交房通知书”只字未提。
(2)我们对“交付商品房”的理解是: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购房者验房后无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商品房,办理完交接手续。任何原因造成的程序中断都不能视为已经“交付商品房”,造成未能“交付商品房”的后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各负其责,公正的执行法官不能将责任随意归咎于任何一方,也不能将一个未完成的程序视为已经完成,如果将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这样一个简单的环节就视为整个“交付商品房”程序的完成,认为开发商已经“交付商品房”,为结案而结案,我们觉得这样做有失公正。
(3)判决书对违约金利息计算有明确判决,执行法官不能视而不见。不但违约金该计算利息,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等一切垫付费用都应计算利息,因为垫付费用是开发商对原告的负债。
时间已经过去一周了,但时至今日(2009年5月15日)法院仍未给出书面回复,但执行申请人打电话给执行法官时,执行法官如此回答:
(1)逾期交房违约金只能计算到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因为判决书中只有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是确定的。
(2)违约金不计算利息。很多判决书中对违约金的利息都有判决,但是,执行时都不计算。
我就不相信法院庄严的判决到了执行法官那里就和放屁没有了区别,于是,今日上午(2009年5月15),执行申请人又发挂号信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咱要求执行法院对那样执行的理由给个书面回复一事)进行督办,我就不相信讨不到个书面回复!执行法院不敢给书面说法的背后是否藏有不可告人的猫腻?咱怀疑!
咱拭目以待,静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对下级法院的的督办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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