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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云南永善县李京蓉四年上访:死亡6人究竟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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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永善县李京蓉四年上访:死亡6人究竟是谁的责任?
实名控诉发帖:李京蓉  身份证:532126198204293126  电话:15808627078
(实名发帖人李京蓉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永善车祸-1.gif
2011113日,我开微型车的丈夫和车上的5人一道在中巴车发生碰撞中葬身在金沙江中。因为云南永善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完全背离了事实,将我的丈夫认定为导致死亡了6人的特大车祸的罪魁祸首,为给走在九泉路上的的丈夫和其他无辜者讨要个说法,我从这年开始走上了上访控告的道路上。
    我用四年的时光从地方控告到中央超过150多次,求见过相关领导及人员超过200人次,我所提供的事实铁证如山,但就是抗争不过此案背后强大的阻力,因为我的对手是检察院的干部,难道我就一辈子走在上访控告的路上吗

死亡6人的特大车祸和永善县交警的错误认定
2011113日,杨丽儒驾驶的自用云CYL928号微型车,起好心顺载着5个邻居从云南永善县青胜乡驶往永善县城的途中,与从永善县城驶往团结乡白水孔的云C15886号中巴车相撞后,杨丽儒驾驶的微型车被撞下128.5米的悬崖坠入金沙江,造成乘车人彭卫春、开远德、陈华珍、姚中华、驾驶员杨丽儒死亡,王学芬失踪,微型车报废,中巴车左车角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驾驶微型车的杨丽儒就是我丈夫,从这条开始,我这一生就被推进了万劫不复的深渊中去了,而制造这起无休无止的灾难的始作俑者就是永善县交警大队。
永善县交警事故认定:事故发生后,永善县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和摄像。于2011425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丽儒驾驶机动车违反会车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法认定杨丽儒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邹永康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通行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面对这个颠倒黑白的责任认定,我在法定的时限内申请复核,昭通市交警支队在复核审查中敷衍了事,维持了永善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
永善县交警大队有何证据证明微型车承担主要责任
一场惨烈的车祸导致了6人丧生,导致失去丈夫的我为6条生命从此走在已经持续了4年的上访路上。
永善县交警大队认定微型车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在哪里呢?
杨丽儒驾驶的微型车右边是金沙江,邹永康的右边是山体,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如果以此条来定,中巴车才是违反会车规定。同时,微型车并没有占道行驶。
我有充分证据证明导致死亡6人的车祸中的中巴车承担全部责任。
“有交警部门的现场图和现场车轮压痕照片为证,邹永康在事故发生后,擅自后退了1.20米,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仅凭这一点,邹永康就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如要推断是邹永康误踩离合器后移,那直接是为其开脱责任。邹永康本人也没有这样狡辩过,他慌称的是被微型车撞退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请求用原车在此点作实验。同时,一个驾驶多年客车的司机这个时候怎么会违反法规误踩呢?
“通过车辆技术检验和车速分析鉴定,中巴车速度当时是60公里,车祸发生时的路段限速是40公里,超过规定安全时速一半以上,从事故发生前邹永康驾驶的车的刹车印、及事故发生后车向后退的压痕,也说明此次事故完全是由于邹永康车速过快,紧急制动,导致车头掉头撞向微型车左前门后部造成的碰撞事故。”
据交警认定其刹痕为接近20米状况和相撞时瞬间左前轮左行的痕迹显示,此车已处于失控状态。同时,请交警分析一下,中巴车是即将右拐,而相撞时前轮却在左拐。左前轮的刹车印痕很明显,而右前轮的刹车印呢,勘查现场时是否注意到了。
中巴车超速占道行驶是造成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才是车祸发生的真相。可是,在真相面前,永善县交警大队为何要违背科学真相来颠倒黑白进行责任认定呢?
请永善县交警面对这些毋庸置疑的事实
导致6人死亡的特大车祸形成的相关证据还在。
凭照片直观反映,现场物件清晰的看出,两车相撞那一瞬间的两车分离物都在公路中线外侧(即中巴车的左前)区域,证明两车相撞时的接撞点在这个区域,也就是在杨丽儒的车道上。其次,车辆相撞必须仔细确定撞点。此事故具体的接撞点确定必须认真辨析照片资料能充分反映出的两个点。第一个点是相撞时中巴车左前轮到达的端点。请各位认真辩析见图A’、B’、C’。不容否定,端点在标示黄点①的位置。
第二个点是两车相撞时中巴车左前边沿在地面的下垂点。据实测,此中巴车左前轮中心下垂点至左前边沿下垂点的距离是111厘米,这一点不容否定。
以交警工作图照作比照,保守视测撞点应在黄点②,这一点应是按图D弧线刹车痕迹延长111厘米的端点。由此可见,黄点②才是两车相撞时在路面的保守撞点。黄点②至外边线才是当时外车道可行驶的最大有效路面。这一点不容否定。且具体数据已有复原数据。
我们来看交警在确认2.95米时的工作照片,这一点是交警确定的两车相撞点,起点还未处于前轮到达的端点,是在前轮滑行途中的一点。
“其一,这点没在黑灰色泥土包围范围内,是在其边外一灰白色的弧线上,在中巴车刹车途中的搓擦轮印上;其二,测量时皮线尺压过了一小摊黑灰色泥土见图D;其三,皮线离一大块中巴车瓷漆的距离明显大于一块灰瓷块的距离。是在现行禁止状态时中巴车左前沿的下面。既没有正确考虑足后退的因素,实际不止后退1.2米,,也没有按先确定相撞时左前轮到达的端点,以此点按中巴车的侧角延长1.11米确定其撞点。此处处于弯处,按图D测出的当时外车道车辆行驶的可控路面数据2.95米显然错误的。
同时,我量过此车实际尺寸,车轮外壁至车裙还有10CM距离。(
按照事故认定的路权原则,邹永康驾驶的车在事故发生时占了杨丽儒的车道,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数据和因素,交警在勘查现场时没有作为重要证据收集,在划定责任时也没有作为考量的主要依据。
为了使真相浮出水面,我请人参与,按永善县交警提供的现场勘查图对事故现场作了复原,更加具体地证明了交警对撞点的确定是错误的。见相关图。复原方法是:先确定云C15886中巴车后退1.2米后左前轮静止点C点(因AC6710cmBC3050cm,这两个参照点至今仍在);接着确定右前轮点(离右侧路肩最近85CM);接着确定中巴车前缘(C点按左车裙线找平行线前移111CM);随后按照各点数据和中巴车车身外形尺寸划出在公路上的外沿线。
复原后实际测出:C点沿左前轮点与左面车裙线平行延长111CM测得公路外边线有效路面是2.95米,再向前延120cm测得公路外边线有效路面是2.4米,离公路内边线有效路面是3.5米;这点才是两车的保守撞点,
因中巴车实际后退不止1.2米,这也是新证据,参看据相关信息绘出的平面效果图。交警现场确定撞点时不仅没有正确找准中巴车左前轮到达的端点,更忽略了中巴车前悬111厘米距离这一重要因素。
车祸责任认定是为中巴车驾驶员逃脱制裁量身定做
我丈夫的这一车人全部丧生,死无对证,永善县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是不是为中巴车驾驶员逃脱制裁量身定做责任认定书呢?
中巴车驾驶员邹永康的口供纯属编造、臆造。
在向邹永康的调查笔录中反映,他说:在五、六十米远就看见对方车一直占道开过来,一直都没避让,我一脚把刹车踩下去,对方车开过来车左门后部挂在他的车左前角而发生交通事故。
如此说法是不和实际的,纯属编造、臆造。因为,此处是弯处,撞车前的情景不可能看得邹永康表述的那么远,他说出的行车状况及自身的车速也证明了他在编造。与此同时,邹永康说1.3吨的微型车用腰部把他6吨的车撞退1.2米,其编造也不攻自破。
为了给中巴车驾驶员邹永康逃脱制裁量身定做责任认定书,永善县交警大队的办案民警是如何办理这起案件的呢?
永善县交警部门于201134日才给我送达鉴定结论,而事故认定书更是在425日才作出,差距是51天;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摄像。但经过多次申请、恳求,最后才复制了部分材料给我,至今未提供摄像资料等。交警部门刻意隐匿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事故本质的重要证据,更证明作出的认定书与事实真相不一致,属严重的违法。
永善县交警部门13日晚21点过才与邹永康在县交警大队作笔录,时隔近9个小时。事故认定书中对死亡人数认定前后矛盾,《事故认定书》上办案交警是“粟明珠、王光华”签字,而实际是粟明珠一人所签,按签字负责的原则,就只是一人办案;现场勘查图只有中巴车车主和司机签名,我当时在场为啥不叫我签字,当时交警还向我取了一份材料,也没有第三方人签字;处理此事故本该及时对中巴车司机依法控制调查,但从始至终没对邹永康采取控制措施。请交警解释。
面对这一重特大交通事故五死一失踪竟然没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当时现场虽只三具尸体,但车子、驾驶员等都不在岸上,明显说明江头还有人。且事后15天、16天相继确任了两具属于当时事故车上人的尸体,还有一具至今未找到。此案不公,与逃避相关监督有直接原因。
永善县公安局对沿江两岸不发协查通报,导致绥江县公安局捞到尸体时,立即做无名尸体处理,致使杨丽儒尸体暴野被狗扯的惨景。太惨无人道。
为了给丈夫在内的死者讨还公道,我已经上访了四年,我将分章节揭露这起特大车祸发生背后的诸多不公,呼吁上级部门还原真相,将我从水深火热之中拯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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