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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法制宣传~~追死付假钞者, 坐牢赔钱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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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追死付假钞者, 坐牢赔钱合理吗
这些天,一则不足千字的法治新闻引发了很大关注度。广州白云区一超市老板怀疑顾客支付了百元假钞,被质疑的顾客拔腿就跑。谁料,在追赶、接触过程中,顾客因为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最后,老板被判负有20%的责任,要赔16万,他还在一审中被判入狱三年。新闻传开,许多人在问,继扶不起之后,又追不起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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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给了人们一个大大的问号
本案中的死亡者属于特异体质,类似案例争议很大
同样的肢体接触,一般人没事,但是特异体质者则完全经不起,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及争议
  本案中的死者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这类受害者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特异体质者。在《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审理中的几个典型问题》一文中,上海中院法官坦承,“司法实践中,有关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的类型案件并不少见,但有关此类型案件的定罪处罚并无统一的标准。”浙江高院的聂昭伟在人民法院报上提过一个典型案例,两名邻居打麻将发生争执和厮打,其中一人突然倒地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冠心病的诱发因素。”一审中殴打的邻居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则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也很难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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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体质者因为自身的体质而更脆弱,可是陌生人怎么会知道呢?
从目前报道看,本案可能刚好属于最具争议的一类
  尽管都是特殊体质受害人,可具体情形千差万别。综合来看,有三种情况:一是明明知道此人是特殊体质,还要趁机诱发病情,这没疑问,是实打实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二是不知情的被告人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以上,他有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则需要负上刑责,不过会从轻处理,疑问也不大;三则复杂多了,被告人只使用了轻微暴力,轻伤都谈不上,可特殊体质者却死了,有的说法是不用负责,有的案例中则追责了,莫衷一是。不用负责也许是更为合理的做法——我不知道他有病,我也没有伤害他身体的意思,于情于理要追究责任都让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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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轰动一时的“瓜农案”里,被害人即属于特殊体质者(手机用户点击图片可放大)
  新快报的报道原文是这样写的:“在追赶的过程中,阿龙(编辑注:即老板)捡起地上一块砖头砸向蒋某以阻挠其逃跑,但未砸中蒋某。后来蒋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内,被阿龙赶上。阿龙将蒋某反扭按倒在地,并骑在蒋某的身上用膝盖顶住蒋某的腰部。在这个过程中,蒋某的鼻子和嘴巴流血不止,见此,阿龙和随后赶到的妻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但警察和120救护车到场后证实蒋某已经死亡。”如果实际情况全同报道所述,老板应该只是实施了轻微暴力。可法院认为老板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那么就需要给出合理限度到底是什么。否则这样一个判决很难服众。
但可以明确的是,不知病情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对此不用太恐慌
  许多的说法都强调了在追赶过程中发生了猝死。这往往让人误解为老板仅仅是在后追赶,什么也没有做,付假钞者却死亡了。人们很自然会代入到自己身上,引发恐慌。新京报刊发的评论《追赶中“骗子”猝死该赔偿吗?》中引用的网友吐槽颇为传神:“难不成,今后发现被骗或其他被侵害的情况,追侵害人之前,还得先问对方有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等疾病?”不过这些担心又多余了,如上一段所引用的报道,老板确实和死者发生了暴力肢体接触。翻看目前案例,还没发生过完全没有和特殊体质者有过暴力接触,却要负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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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特殊体质者有没有身体接触是关键
而从自救前提看,追究老板责任不太合理,这更是涉及大众安全感
追付假钞者属于自救行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
  遇到特殊体质者,还刚好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其死亡,这种几率毕竟不太大。而在生活中,大家遇到收假钞、被偷、被骗等等自身权利被侵害事件的概率可要大多了。而在追回利益的时候,倘若发生了什么损害,难道自己也需要赔钱或者坐牢吗?就轻易地放过坏人,打碎了牙齿往肚子吞吗?这也是超市老板这个案例最为引发群体恐慌的地方。
  那么,先来分析下追付假钞者这样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它不是人们熟悉的正当防卫。后者要求损害正在进行,追拔腿就跑的付假钞者,显然是为了挽回自己已经损失的财产。它也不属于法律中的紧急避险。例如,这家超市着火了,为了救火,店主破坏了邻居家的水龙头,这是紧急避险。收到假钞显然不属于紧急的危险。
  那么,到底怎么来看超市老板的行为呢?这种追回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自救,从字面理解可以看出是自我救济的意思。指的是行为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介入的紧急情况下,自行采取的维护、恢复、弥补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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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追小偷而发生冲突这种自救案例很常见(图为电影剧照)
自救行为正当,然而在我国法律中却属于模糊地带
  也许有人要说,为什么要自救呢?像收到假钞这种事情报警不就得了。然而,当面不抓住,等报完警,真的是太晚了,基本上没有什么追回的可能性。相比起来,超市老板马上抓人便利、快捷,同时成本也低。所以自救的存在是非常合理的。在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自救是被写入了法律的。
  然而,在中国大陆,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会触碰到自救的问题,不过自救并未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那样写入法律,所以在具体的司法运用中,就存在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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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确法条,如何界定自救呢?
类似于在自救中特殊体质者受害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说法,让人困惑
  法律有防卫过当一说,自救当然也有超出合理范围的问题。比如一个人被偷了一百块钱,下次认出这个小偷,要回损失的时候拿刀将其捅死,这显而易见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了。要是在追付假钞者的过程中,超市老板拳打脚踢将其活活打死,显然也过分。然而,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界定起来很模糊的案例,本案便是。在追赶中,超市老板将死者反扭按倒在地,并骑在身上用膝盖顶住腰部,这个行为当然是运用了暴力,可是从主观上分析,此行为属于希望制服死者,让其别跑,并不像是要伤害后者的身体。如果仅仅是这种情况,一审的60%赔偿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显然就不太有说服力了。而二审判20%的赔偿责任,16万赔偿(报道未提二审的刑事判决),也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这和打麻将闹矛盾等一般的特殊体质纠纷不同,死者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备正当性。
  再举个特殊体质以外的案例。2012年,江苏淮安涟水县的一起案例曾经引发过很大范围内的争议。建筑工人逮到一名小偷,几番周折后,小偷逃跑。追赶中,小偷跳入河中溺死。最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出公诉。主要理由之一是追人者并未尽救助义务。然而,该工人提出他并不会游泳,后来也想了办法救人。尽管最后建筑工人赢得了刑事诉讼,但是又被溺死者的家人告上民事法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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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涟水县这个案例被《今日说法》报道过,当事工人对起诉罪名很困惑
在实践中,对于自救等私力救济一向认定偏紧,并不可取
  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所以对于自救行为的判定模糊不清。而自救和正当防卫一样属于私力救济,就算有法条的后者,我国也一向认定严格,出现过不少类似见义勇为“打色狼”反而被刑拘的荒唐案例。
  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自救便更不用说了。来举一个和自救相似的案例: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跑,洛阳小伙曹飞(化名)追了出去,在责令小偷停车未果后,曹飞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小偷抡去,结果小偷在闪躲的过程中身体失衡而当场摔死。一审曹天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讽刺的是,2009年,在温州一起相似事件中,见义勇为的小伙用相似的、威力更大的抡起自行车砸这样的方式制服了歹徒。歹徒没啥损伤,而小伙也因为见义勇为饱受表彰。在常慧的法律论文《是犯罪还是见义勇为:一个司法判决引出的刑法学思考》提到了这个比较案例,并写道:“反观曹天案,法官选择了机械的克制主义,刻板于法条之形式意义,没有从法律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出发追求个案正义,完全抛弃了法律的整体思维、实质思维与情理思维,也没有能动的运用法理为曹天的行为寻找出罪的途径,而是选择了刻板的形式正义。这值得法律人深刻地反思。”
  在寻求私力救济的过程中,人可能会因为恐慌、着急等情绪而做出比较出格的举动,侵害人也可能出现种种意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从紧,过度地照搬各种罪名法条,显然是有悖社会对于正义的期许的。相关法律界人士是时候该认真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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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网友在评论中表达了困惑,获得许多认同
一篇千字不到的法律报道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反响,自然是切中了社会焦点,对于“追坏人”这个问题,大家都能够感同身受。希望“追不追”不要成为一个社会难题,阻碍普通人在合理限度内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和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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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涤明 时评作者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白云区某平价超市怀疑顾客支付的100元是假币,被发现的顾客蒋某转身就跑,老板阿龙追赶蒋某时,蒋某病发身亡。如今该案二审,阿龙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此事曝出后,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
  拿假币购物,涉嫌行骗。当你被骗,骗子跑了,追还是不追,问题简单到了无需思考。正因如此,蒋某因肺心病引发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追赶者担责,引发不少网民吐槽:难不成,今后发现被骗或其他被侵害的情况,追侵害人之前,还得先问对方有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等疾病?
  当然,该新闻被网络转载时,标题“男子付假币逃跑时猝死 店主被判赔12万”,略去了阿龙向蒋某扔砖头但未砸中、追上后将其按倒在地等情节,这或造成传播误导。阿龙追上蒋某后,正确做法应是据理交涉,或报警。将对方按倒在地,这些动作确有“维权过当”之嫌。
  但相关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如今也排除了阿龙实施暴力造成蒋某死亡。涉事法院认为,阿龙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很多人看来,强制行为存在不当,应担责,这可以理解;但无法理解“追赶超出一定的合理限度”之说:怎样的“追赶”才叫“合理追赶”?如果追赶的目的就是追上、抓住,追赶就没什么“限度”可言。
  公正的司法体系中,司法专业判断与大众认知之间,应存在价值互补的关系。立法与司法理论中之所以强调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等等法外因素,就在于此。而就眼下看,该新闻所呈现的情况似乎就是,被骗者追骗子,骗子猝死,被骗者承担法律责任是因“追”而担责,而非因有暴力动作。这也是舆论疑点所在。虑及案例外部效应,这会否像彭宇案那样,产生负面引导,影响公众在追骗子、小偷问题上的判断与信心,难说。就此看,涉事法院等方面不妨就判定阿龙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决依据等,作出更明细的解释,以释公众之疑。

发表于 2015-10-1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灰灰太狼1 发表于 2015-10-11 10:56
追小偷而发生冲突这种自救案例很常见(图为电影剧照)
自救行为正当,然而在我国法律中却属于模糊地带
...

中国法律允许自力救济,条件是自力救济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情势危急,如果不采取自力救济将会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造成伤害。
发表于 2015-10-1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和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就不应当入刑。但特殊体质者的伤害确实是行为人直接造成的,应该承担道义上的强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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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手机网友00 发表于 2015-10-11 14:15
我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和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或者已经 ...

高见,我想,我们都同意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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