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君为促成这笔交易,按要求发来裸照证明自己是处女,并告知王新荣,这些照片都是此前发给其他男性的。王新荣为验证照片真实性,让韦某君用一钱币放于下体部位拍一张发来,但韦某君没有拍。
韦某君为卖处卖淫赚钱自愿与王新荣发生性关系,并非受迫。
2014年10月22日晚20时许,韦某君独自一人来到双方约定的交易酒店1210房敲门,见开门的王新荣年纪与网上的援交对象不符,立即走开,过程二秒钟。王新荣连她的长相都未看清,于是想到以曝光其裸照的方式让韦某君返回房间与其面谈,通过面谈来看清其是否就是照片中的女子,以及面谈来促成这次性交易,通过面谈双方达成以20万元总价300元1小时结算方式发生了性关系。
王新荣发的QQ消息虽然以曝光裸照为由,让其陪一晚,但最后一句并称“也会给她钱”,且没有要求韦某君发生性关系的字眼。这条信息反是疑点重重,而事后有大量证据表明韦某君是出于赚钱目的返回房间的,并不是受到裸照威胁。
韦某君处心积虑销毁证据
男女双方在公安机关口供一致的就是在中交大酒店1210房间内先用纸和笔写字交谈二十多分钟,如果是强奸,王新荣有必要浪费时间和力气吗?
口供中还一致提到韦某君处心积虑销毁谈话内容,先是找王新荣要火机,然后没要到火机,将纸揉成团扔进马桶反复冲水未冲下去,其将手伸进马桶内捞出纸团撕碎后再丢进马桶冲水。如果不是与王新荣达成了某些卖淫卖处协议,韦某君如此销毁证据是居心何在?
口供中还一致提到王新荣给了其300元钱,韦某君也收下了,且事后由王新荣送其回家。300元钱恰与1小时援交费相对应。而双方有互动,女方为证明其是处女,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中断三次来证明。
韦某君并不是受到裸照曝光威胁
一、前面提到韦某君发给王新荣的照片,都是曾经发给其他男性的,一个正常的良家妇女不可能随时存有自己的裸照在手机中,表明韦某君对自己的裸照不在乎,可以任意发给男性,且别人看她手机随时都有可能外泄。
2014年10月22日晚,双方发生完性关系后,次日早上,韦某君又立即发来一张裸照,更加说明其不是受到裸照胁迫。
一、到韦某君报案为止,韦某君从未提出过删除照片的要求。
二、后期在韦某君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无果及报警恐吓时,王新荣始终未以照片与其对抗。
韦某君以修补处女膜、赴韩学习为由索要钱财未果以报案威胁。
2014年10月23日晚,韦某君在QQ上责问王新荣当晚为何不送其回家。如果是强奸,受害人有什么理由让加害于她的人送其回家呢?事发酒店位于柳州最繁华的五星街和地王大厦之间,相距五星街50米左右,当时才22点不到,韦某君家住其就读的39中附近,打的也不过十几分钟。
在卖淫行业中有一不成文的规定,凡是上门提供性服务,需要招嫖人支付往返车费。因此,王新荣认为她是在索要车费。而想到当晚发曝光裸照信息不妥,且韦某君处心积虑销毁证据的举动让王新荣忧心被讹诈,所以将300元援交费说成车费,主要想引其主动索要性交易费承认卖淫事实。而在公安机关录口供时,王新荣也供述是车费,主要想逃避嫖娼处罚,因公安机关并未说明抓捕王新荣的案由。
试问:打的只需十几分钟车程,坐什么豪车需要300元?假如公安扫黄中,有卖淫嫖娼男女将嫖资说成小费、服务费、按摩费,公安会信吗?
韦某君让王新荣带其去修补处女膜
韦某君反复以寒假赴韩学习交流为由所巨款
在以修补处女膜和赴韩留学索要巨款未果后,于10月24日上午以报警威胁无效后
下午14时51分报案。
疑似韦某君母亲覃芳直接操控或背后指使
1、据公安报案登记表和韦某君母亲覃芳陈述其2014年10月23日就已知道女儿韦某君被性侵,那10月23日当晚是谁在用韦某君的QQ与王新荣对话?
2、为什么当天不去报案?10月24日上午也不去报案,偏要在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无果又以报警恐吓无效后,才立即去报案。
3、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写明处女膜是新鲜破裂或陈旧性破裂,后韦某君以修补处女膜向王新荣暗示性索要费用,疑似韦某君专业卖处卖淫。
4、韦某君多次以各种理由暗示性索要钱财,而没有直接挑明索要,其刻意回避了明要,如此巧妙,背后是否有其他人操纵指使?
5、柳州公安以韦某君身份再次性交易为诱捕王新荣,这表明公安对韦某君和王新荣卖淫嫖娼事实予以肯定。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是否定一切无罪证据的理由?
2015年4月12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王新荣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判决书上显示法官否定王新荣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无罪证据及上述证据时以韦某君未成年,心智不成熟来判决显然是对司法不公,对王新荣不公。
在美国,年满13岁就要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在中国,14-16岁是无需负刑责。21世纪的少年早已不是60年代到90年代的青少年了,在信息化时代和互联网时代及现代化教育环境下,现在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比90年代以前的成年人还成熟。
如果王新荣确实有罪,受到法律制裁是无可厚非,但不是被司法不公及威胁、恐吓、歪曲造假供述等违法违规手段下被强奸罪。
如果是出于未成年保护,就更应该选择正确的教育方式,而不是司法不公、弄虚造假对其过度包容,共同残害他人,演变为纵容,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2015年6月23日,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以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对此,王新荣在柳州第一看守所内写好申诉书递交时遭民警李英勇拒收,后又通过其他民警递交申诉书至今如石沉大海,正常合法申诉渠道不畅令王新荣及其家属感到心寒。王新荣及其家属决定向广西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检、最高法和中纪委网站进行申诉、检举,期望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