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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新 的 冤 假 错 案 申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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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金维建,汉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
申诉人:金维玲,汉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512930196301031027,联系电话:18111035500
被申诉人:杜敏,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申诉事项:
依法监督撤销被申诉人滥用职权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处罚决定书。
1、申诉人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合法房产认定是违法建筑。
2、申诉人两兄妹的共同房产认定是一家人的房产。
3、与本案直接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与本案无关和有力的证据故意不使用。
4、申诉人有部分建房依据还在完善期因行政规定而停止办理的事实不顾,认定手续不具备。
5、局长杜敏利用职权故意使用了与本案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作为定案依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位于白塔村三社地名草房湾的房产是1995年国道212线道路拓宽拆迁,申诉人没有领取补偿款,是村领款对拆除我祖业的房产修建的还房,妹金维玲也是同类型期段拆除搬迁户,1996年与申诉人的房子连接自建并投入使用,连层顶简易钢架棚共3层,面积380.69平方米,是两家人的共同房产,属合法房产,这次因商业开发拆迁补偿争议,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后,滥用职权,错误的作出了“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申诉人兄妹的合法权益。现申诉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依法请求督查办理。”
听证会上,申诉人提供了与本案息息相关的六份证据是,阆中市规建局的“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申诉人向七里办申请的危房“新(改、扩)建初审表”,申诉人之妻(马大芳)“责任地房屋征收提出问题答复意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建房子违规作出处罚,不履行义务对该房的“查封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李素芳(系申诉人之母亲)“祖业房产的证明书”,申诉人在听证会上口头上又再次陈述了本房产是两兄妹的共同房产,代理人提出了依法时间失效问题。而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不讲事实依据,将其提供的六份证据写为五份,少的是我祖业的房产证明故意不用,把与本案息息相关的证据说成与本案无关,把兄妹的共同房产说成是一家人的房产,把还在完善的建房手续因行政规定而停办认定手续等等,滥用职权作出了阆城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申诉人兄妹房子受损严重,为了家人的生活及安全需改建,当时地方行政就有规定,同时申诉人还执有阆中市安检局的“危房鉴定备案书”,本人的申请改建书上有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批复“同意改建”,并加盖有单位印章,才进行的危房改建,改建性质合法,应该认定为合法房产。
听证会叫做听证,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决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金维玲的房屋修建虽因土地占用与国土资源局发生有争议,但最终有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顾,目视枉法,确以权定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办事指南(一)》的通知第2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允诺等形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阆中市规建局对“房屋合法产权的确认标准”中有条款规定,是报阆中市分管副市长杜永龙批示并在按依据实施,就是说是行政在职权范围的允诺,应当执行,但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使用了与本案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1款和64条规定,《法工委办公室意见》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侵害了申诉人兄妹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受到侵害,致使合法房产未按相关规定得到合法补偿就被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依据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对房屋产权性质作出认定,请求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法监督撤销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处罚决定书。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申诉人:金维建
2015年9月26日

附:证据复印件
1、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改、扩)建房初审表。
2、地方行政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
3、对马大芳因马哮溪国道拓宽征用原责任地提出意见的答复。
4、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阆中市人民法院查封令。
6、李素芳房屋两间的证明。
7、2009年3月2日金维建灾后重建的申请(有阆中市七里村镇建管理所的批复)。
8、危房鉴定备案书。
9、金维玲的授权委托书。
10、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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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20: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杜敏局长,于2015年8月27日深夜1点左右,指排圣源置业房地产毁灭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杜敏局长,你凭职务毁灭房屋,我不服.要求杜敏局长拿出法律依据和法规依据.你凭什么理由拆毁我的房屋,请依法答复?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0-18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1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3 09: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把群众身边的事办落到实处。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人的基本价值是平等。平等并非是人人均等,而主要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侵犯,或是产生侵犯时有公正的解决(只要有侵犯,就会产生不平等)。然而,社会的自然分化,总会有强弱之分,强者(或是相对强者)总是会享有更多一些的权力,他们总是不赞成民主,因为会防碍他们的权力、剥夺他们的优势,弱者总是需要民主,以维护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意义。一个社会,总是强者是少数,弱者是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就是民主的价值。
  其次,就中国的政治现实来讲,高层是民主集中制,是有权力制约的;然而在基层,却是单方面权力的单向性社会,没有制约,腐败是必然会产生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2: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能告知真相,不要让老百姓寒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把拆迁中遭到政府强拆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幸被强拆虽然知道是当地政府所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前者直接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追责即可,对于后者就让被拆迁人抓狂了,想走法律维权,但不知到强拆的责任主体,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所以关键点是被拆人一旦房屋被强拆应马上报警,即使强拆现场出现了警察的身影,不要太多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怎么样处理那是后话。怎么报警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这律师建议拨打报警电话来报警,这样就可以最简单地留下您的报警记录,为接下来的维权提证据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2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官员良知去哪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有权但不要任性。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无法无天的官员,简直是老百姓的灾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不清“以事实为根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发话: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
2015-12-21反腐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腐败,就没有访民。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警方在案子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敢不立案。这办**是什么案子?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  2 月 2  日

发表于 2016-2-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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