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泪控告
明秀芳血泪控告四川法院法官龙兵夫妻等人权钱交易,内外勾结伪造冤假错案不依法纠错改判,还在造假包庇掩盖。
一、连立案的依据资格都没有,全案伪造虚假诉讼,没有婚姻伪造离婚案抢财产?没有同居,伪造同居析产?实体错误程序违法。双流法院缺席判案,没收存款,冻结养老金分文不留,买凶杀人灭口,剥夺生存权。
1、2015年3月17日双流县法院再审开庭过程中李虹造假,全案伪造枉法,过期不下判。
2、2014年高院称院长包案?中院杨院长接待听证一次,双流听证两次,李忠华称:这个案子涉人这么多,你找中央派人下来全部杀了嘛?这个同居关系都是龙兵搞的,10月23日立案庭长魏建辉带刘法官,李忠华到广东峡山权钱交易叫肖为民伪造假证据。2015年,李虹又带人去找肖为民造假掩盖。(2014)双流民监字第4号裁定“再审”过程中明秀芳提起反诉,调包上下串通造假不依法调查审理,枉法被龙兵夫妻以100万买通驳回。
二、事实和理由:
1、请问:2000年前李忠华没有盗窃明秀芳的财产抱到龙兵那里为啥不起诉离婚案?离婚依据是什么?有依据吗?2000年4月李忠华代他人为其明秀芳看家之机带着龙兵的表姐周作群进入明的家里,撬了明的卧室门,保险柜盗窃了家里的各种财物(产权本、存款本、现金、集邮邮票、首饰等)抱到龙兵那里侵吞,伪造居委会证明,后被居委会查实否认。同年8月12日晚李忠华用刀胁迫明秀芳在空白纸上签名后,亲自以明秀芳的口气伪造财产协议,为无效协议,有派出所的证明报案事实,有目击证人两人。龙兵勾结妻子叶桂频(律师)、原告李忠华于2001年5月29日伪造虚假诉讼,金牛法院6月13日非法成立(2001)金牛民初字第1435号离婚案,明秀芳抗议,龙兵三天改换同居案一家人伪造枉法认定裁判造假案。权钱交易勾结包庇共同造窝案14年。
2、法官龙兵内外勾结妻子及亲戚、原告伪造假案,并在判决书上强加称“庭审中,明秀芳表示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四次庭审笔录中找不到的谎言,收取明秀芳营业房租金每月2000元占为己有,扣压产权本至今也未还给明秀芳,迫使明以最低价卖掉房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几百万。龙兵在法院开介绍信叫妻子叶桂频拿着查李忠华取走明秀芳存款41万元,余款25万元叶桂频取走借走凭证拿回去和龙法官商量判决会还的。龙兵伪造借王辉9.6万元掩盖取走25万元贪污明秀芳的存款。在判决书上称“李忠华只承认取走2万多元,庭审中李忠华认可取走4笔存款,偷走首饰31件”。全案由龙兵一家人勾结伪造认定,李忠华93年离婚?没有证据,94年未办结婚登记与明秀芳同居生活?查实李忠华94年10月17日离婚判决书生效期95年1月2日,94年几月几日同居有证据吗?全案伪造枉法认定。
3、上诉中院杨芬夫妻与龙兵夫妻同学关系勾结枉法办案。叫李忠华对明秀芳的人格侮辱称:13年的夫妻生活隐私部位他知道一清二楚。当场明秀芳吐了李忠华脸上的口水,离开庭审到公证处申请,由三个公证员带到医院门诊检查作出隐私鉴定公证书(2002)成证内民字第3218号与其庭审笔录相反事实。杨芬权钱交易高压称:个人隐私公证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明秀芳提供的证言、证人、证据通不采信。枉法作出(2002)成民终字第602号判决共同造窝案。
4、金牛区强制执行案件顾问叶桂频(龙兵的妻子)勾结刘汉、李春城腐败枉法,法院强制执行每月只留300元,李忠华又带执行法官抄明秀芳的家,拿走美元、港币、人民币、评估邮票收据、购物卡、首饰等不给清单,关明秀芳看守所侵人权。2004年申诉到中院,以龙兵伪造的谎言枉法裁定称:一审判决书上你自己承认解除同居关系,驳回维持原判。枉法包庇龙兵造假案的事实。
5、再审,2006年省检察院查实抗字第(2006)22号到省高院抗字第37号裁定指令中院再审,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成民再终字第13号判决书,故意包庇利用龙兵夫妻及亲戚庭审中伪造的谎言假证据维持(2002)成民终字第602号枉法判决。申请人明秀芳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此案权钱交易龙兵以200万一套高档住宅摆平变成腐败大窝案。审判长颜桂芝贪污受贿伪造篡改2000年8月12日晚李忠华用刀胁迫明秀芳在空白纸上签名后伪造的财产协议书日期,篡改成94年8月12日明秀芳就同李忠华签订了财产协议伪造假证据,欺骗大小审委会讨论驳回明秀芳再审权。并利用权威登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报主办(2009年1月21日)称:明秀芳,本院受理明秀芳与李忠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川民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伪造公告全国通报枉法办案。其实2008年10月24日中院已经通知明秀芳签领211号裁定书了。当时明秀芳不签篡改证据认定为笔误,明到最高法院上诉,高院纪检主任曾凡平6次电话叫明秀芳回来。于2008年11月6日带到向杜梅办公室交材料,于12月8日再次立案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裁定监字第110号:由本院提审。审监庭不提审全窝案,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川民提字第109号,撤销了一审、二审、再审全部错案,发回金牛法院“重审”,裁定执行回转扣发工资部分,由金牛法院财务科帮李忠华付款。叫明秀芳申请国家赔偿提交证据。将申请证据提交到中院、高院后,怕承担责任,就伪造内部函发到明秀芳做过生意的当地政府强调认可复函。2010年成都市中院伪造同居析产,周希堂叫书记员叶若兰等人伪造事实不让明秀芳知道,进行高压管制叫叶若兰带着明秀芳的档案内部函指令双流县法院黑办。金牛民一庭重审法官告诉明秀芳你的案子,转到双流法院了,你去找李成书院长说明情况。我向李院长写了事实说明, 2010年我三次到中院领裁定书不给我,周希堂说:这是内部函只给李忠华、金牛、双流法院,我问周希堂不给我,裁定,通知你们法院跟谁审案?周说你不去照样判决。双流法院敖富2010年伪造公告缺席判决,伪造同居析产?强制高压冻结了明秀芳的养老金分文不留,没收存款上交。
6、2011年1月27日上午高院和双流法院通知明秀芳去双流法院领判决书,途中买凶杀人灭口拖下公交车,四个小伙子打伤致残致明秀芳于死地,抢走手机两个不让明报案。公交司机和同车人报了案。他们是在依法办案?还是不择手段的致人于死地呢?是龙兵夫妻的指示,还是刘汉的安排?日本人开的黑法院?
三、为什么再审?再审的焦点是:同居析产?同居无证据,离婚无依据,全案伪造枉法认定,一错再错。
1、双流法院2014年11月12日裁定,经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15年3月17日开庭全程录音录像,伪造庭审笔录称,原审原告在15页中称:2000年8月12日共同财产协议书原件这次忘了带。只有复印件,21页中审判人员称:原审原告:现在本庭在庭审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原件,当庭退还你方?是原件为啥不交换质证?本庭可以说李忠华所有的证据只有盗窃明秀芳的产权两本是原件。其他的都是伪造的不合法的假证据。37页中记载称:李忠华承认盗窃明秀芳的产权本放在龙兵那里的。38页90年5月至97年12月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财产?是书记员事先打好了的,为啥没有共同证据出示?李中华虚假诉讼称87年、88年、98年同居前后不一,事实夫妻要分割明秀芳75年卫生局分的房子、94年成都市抚琴买的房子财产全部。我被单位开除无工资来源。14页焦点:同居析产?是书记打好改为原审被告称:“是的”,误导不准被告纠正。11页李忠华称:在餐厅里,宾馆里我无法取证,“这个同居关系”都是龙兵搞的。
2、(2010)双流民初字第2795号缺席判决,共同伪造腐败窝案权钱交易勾结剥夺原审被告诉讼权,生存权。全案由李忠华伪造假证据,金牛法院伪造债权证,协执通知书,全案伪造枉法认定同居析产,枉法判案,共同伪造冤假错案十四年不纠错改判。一错再错,枉法高压剥夺明秀芳的人权,不择手段的致她于死地?
3、(2014)双流民监字第4号再审以同居析产为焦点,是纠错改判假案?还是加深高压维护腐败大窝案?反诉调包全案伪造欺上瞒下继续造假掩盖枉法事实错上加错。2015年3月17日规定称: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法院独立和公正行使审判权?全程录音、录像,并可能在网上公开宣传,既然是这样,为啥笔录与录音不符?请求是否调录音公开核实对证?就这样挂在网上宣传有损法院形象?为啥不叫肖为民出庭作证,3月24日明秀芳提交50多份原件效对笔录为啥不给收据?
4、十四年来,每个法院都有好领导,好法官,唯独明秀芳的案子伪造非法立案。几个腐败不择手段对她进行高压枉法致她于死地?没有婚姻、强制伪造离婚案抢财产不给清单,没有同居强制高压析产?剥夺她的诉权,生存权?并非离婚、同居案?权钱交易勾结在腐败。在造假、在掩盖,在枉法,在诈骗,在破坏宪法规定。
5、2015年3月24日复印庭审笔录,审判长李虹与明秀芳校对证据原件后到复印室并威胁称:到时候我们法官也会采取特殊手段的,明秀芳回答说:我已经死过三回了,九死一生是腐败的枉法手段。伪造全案枉法认定共同造冤案14年。是否独立审判?串通审判?不依法纠错改判就是枉法办案,还在造假为其掩盖。权钱交易枉法办案是你们的习惯。
6、双流法院不依法纠错改判,请求将此案移交公安、检察院,由他们依法督办这个彻头彻尾的盗窃诈骗腐败窝案。因为我是告盗窃诈骗、李忠华勾结法官龙兵夫妻及亲戚造假案受到赵勇夫妻等人包庇,请公安、检察院依法督办。
请求依法监督改判冤假错案。还明秀芳财产和损失、一个公道。
投诉人:明秀芳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