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在某商厦服饰行租借一块场所卖服装,在缔结书面合同之前,两边曾口头约好房钱3000元,签约后尹某却发现房钱变成了4000元。尹某遂与服饰行洽谈修正房钱数额,但遭到服饰行回绝。尹某一气之下,将自个所执的合同撕碎。第二天,尹某又到服饰行以看合同为由,将服饰行所持的合同撕碎。第三天,尹某发现服饰行回收了租给他的场所和他一切的100多件服装,所以状告服饰行违约并提起给付之诉,恳求服饰行返还扣押的服装和收取的风险金2000元。
?法院判定?
在一审,服饰行没有出庭,所以法院采信尹某供给的根据(交给风险金凭据),判定服饰行返还服装和风险金。
服饰行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在二审,服饰行出示了现已张贴在一起的被尹某撕碎的合同,并附有尹某签字的有关撕碎合同的阐明,然后证明了尹某撕碎合同违约在先的现实。二审法院判定服饰行偿还尹某100多件服装,但因尹某违约在先,故无权恳求返还2000元风险金。
可是不久以后,服饰行再次申述,恳求尹某给付违约金2700元。
?法令分析?
本案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服饰行能否根据同一现实再行申述?这篇文章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根据同一现实,当事人两边却有不一样建议,能否别离提申述讼
本案前诉是尹某提起的,尽管胶葛起于撕碎合同的现实,但尹某以为,自个撕碎的仅是根据方式上的合同,作为实践发作效能的合同联系并未撕碎,并且也无法撕碎,因此撕合同的行动不能算是先行违约。服饰行在合同被撕碎的第二天,就回收了场所、扣押了服装,从行动的作用上看,服饰行应属先违约,尹某有权提申述讼。然后诉是服饰行提起的,服饰行有理由以为,尹某撕碎合同的行动归于预期违约,由于假如连合同都不要了,必定是不会实行合同了,服饰行回收场所是在行使先实行抗辩权,因此服饰行有权提申述讼并恳求尹某承当违约责任。必定两边能够别离申述的观念所根据的理由是:既然两边都以为是对方违约,就能够别离申述恳求救助。
可是别离申述的结果却是不能被承受的。该结果只可能是这么两种状况:1.尹某先申述,并获胜诉判定;服饰行后申述,也获胜诉判定。此刻同一胶葛发生两个彼此对立的判定,使执行陷入困境。这在程序法上是不被承受的结果,因此诉讼法上有“一事不再理”的准则,限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行申述,一起受判定既判力的束缚,制约法院不得就现已裁判的事项再行判定。2.尹某先申述,获败诉判定;服饰行后申述,获胜诉判定。此刻因同一胶葛,一方获双重补偿,另一方则两次陷入困境,然后致使实体法上的不公平,这也是实体法不能承受的结果。因此,在实体法上,当遇有恳求权标准根底竞合时,实体法恳求当事人能够挑选标准根底为建议(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二条),而不能一起建议多个恳求权,或许根据不一样的恳求权,根据同一现实重复提申述讼。由此能够看出,重复申述或别离申述因欠缺法令根据而不能成立。
二、服饰行另行申述,能否看作是反诉的别离
反诉作为独立的建议,其独立性表如今反诉建议独立于本诉,即便本诉撤回或被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184条规则: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假如调停不成,奉告当事人另行申述。因此有观念以为,反诉既能够与本诉兼并审理,也能够分隔审理。该观念对反诉的成立和诉的构成缺少正确的知道。能够与本诉兼并审理的反诉须具有的根本要件是:当事人同一;诉讼理由同一;建议相对立。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恳求,并且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的悉数或有些建议,因此当事人同一和建议相对立的要件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得诉讼理由同一变成区别反诉成立的关键性要件。假如诉讼理由不一样,则胶葛归于另一法令联系,被告的建议不能构成反诉,应当分隔审理,这时,法院通常奉告当事人另行申述。此刻简单使人发生误解,以为反诉既能够兼并亦能够别离。殊不知,别离之诉已不再是反诉,由于别离之诉必定不契合反诉的要件,因此不是反诉;反诉是本诉的对称,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一个被别离出来的独立的诉讼建议,无论如何不能称其为前诉之反诉;任何一个诉的受理均须契合法定的申述要件,假如该权力建议现已前诉判定所断定,则申述应当被驳回。关于《定见》第184条的规则,假如当事人在二审提出新的诉讼恳求,除非当事人承受调停,不然二审法院无权审理,这一方面是由于二审法院的权限区分所决议,一起也是为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从该条规则解读不出将反诉分隔审理,并以此为理由能够重复申述的意思。
三、根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服饰行能否另行申述恳求添加受偿数额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添加。该条规则是不是蕴含了重复申述的权力?假如以为该条规则赋予了当事人能够就丢失数额的争议再行申述,则混杂了判定关于权力的断定与确权后判定关于给付数额的断定之间质与量的联系。民事诉讼的实质是应当事人所求,断定其私权是不是存在的程序。权力的断定是法院对某一胶葛或某一事项所作出的质的断定。这种质的断定性决议了诉的构成。一个给付之诉,只要在权力被断定以后,才能对给付数额作出决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即归于在确权后,当事人关于给付数额的恳求权。也就是说,假如两边约好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丢失,权力人能够恳求法院判定违约金的添加数额。可是这一添加数额的恳求权并不能决议在权力断定以后,再行申述建议添加违约金的数额,即关于权力数量的断定不能决议诉的构成。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服饰行,假如以为对方交纳的风险金不足以补偿自个的丢失,应当在一审诉讼中提起反诉,恳求对方按自个的实践丢失付出违约金。假如服饰行在二审提出反诉,则法院只能调停,调停不成,奉告当事人另行申述。而另行申述是不是受理,须经法院的方式检查。假如服饰行在前诉抛弃反诉,则在前诉现已确权并断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后,不得再行申述建议添加违约金的给付数额,由于仅因数量的断定不能导致新的诉讼。
四、对服饰行恳求尹某给付违约金2700元的再行申述,法院须裁定驳回
在二审法院改判尹某违约并承当违约责任的判定收效后,该判定不只发生使两边当事人对判定事项不得上诉的效能,并且发生使两边当事人对判定事项不得再行申述的效能。由于尹某与服饰行之间究竟谁违约并应承当违约责任的事项现已被前诉判定的既判力所掩盖,该既判力表现为:就判定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另行申述,法院不得再行审判的拘束力。违背该既判力的结果是:当事人若为申述,法院须裁定驳回;法院若为裁判,该判定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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