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关于凉水小学教师饶琳体罚学生的调解处理情况的回复
各位网友:
感谢你们对我县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我局对饶琳老师体罚学生袁艾(化名)事件深表遗憾,为此高度重视,已多次组织、参与调处。现将我局对此事的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08年11月20日晚,凉水小学三(一)班班长袁艾私自翻越围墙到校外买零食。11月21日凌晨两点多,袁艾又到河对面老公路上农户家偷橙子。11月21日上午班上学生将袁艾这一情况报告了班主任饶琳。由于事发凌晨,袁艾翻越围墙外出,安全隐患极大,饶琳老师对袁艾进行了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饶琳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用手掌打了袁艾同学左脸2下,用竹板打了袁甫的屁股5下。22日家长声称学生受到伤害,22日下午2点左右,饶琳同学生家长一起把袁艾送到南江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008年11月25日出院,26日袁艾在家长陪同下又到到巴中市人民医院作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未见异常。
二、调处情况
此事发生后,从2008年11月27日到2009年5月7日,我局会同县群众工作局、下两教育督导室、元潭乡人民政府、凉水小学先后一共进行了9次调解。在2008年12月2日,双方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处理:一是本次事件所发生的费用共计6207.30元(袁艾家长袁金平及袁艾的祖父袁光华车旅费及务工费:4000元;袁艾的检查治疗费用:2207.30元)由饶琳全部承担,一次性付给袁艾的家长。饶琳老师当即全部支付。二是饶琳负责对袁艾因治病而耽误的学习进行补习以及对袁艾进行心理疏导;三是袁艾以后出现因饶琳体罚所致的身体病变,由饶琳承担有关的直接医疗费用。四是责成凉水小学对饶琳进行了批评教育,组织教师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执教;五是责令饶琳向我局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并给予饶琳同志行政警告处分。袁艾的家长表示服从调解,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
调解处理两周后,袁艾同学的父亲袁金平称袁艾左眼无光感,同时有阵发性癫痫,必须继续治疗,多次到巴中、成都等地医院检查,并再次要求饶琳赔偿医疗费9536.20元,差旅费、误工费、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精神赔偿费50000.00元,共计79536.20元。并为此多次上访。我局表示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赔偿办法国家有相关规定。当事双方有争议的是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对有争议的问题,我局认为要有相关的医学证明和通过司法裁决。目前我局对有争议的问题共进行了7次调解,均因当时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未能形成共识。
2009年5月7日,一贯本着公平、公正、合理解决此事的原则,
我局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第九次调解。丁翠德代表袁金平又一次提出如下赔偿要求:一是袁甫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费、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通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和新提出的未读书期间的损失费等11项费用共计89000.00余元;二是在南江范围内任选一所学校就读,请教育局安排;三是袁艾如需转学,请教育局安排办理转学手续。我局就家长所提的要求,作出了如下答复:
1、出现教师体罚学生这种情况教育局感到很痛心,教师违背职业道德,应当严肃处理。我局已给予了饶琳老师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全县校长大会上对凉水小学进行了通报批评。
2、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只要有法定的医学鉴定结论,该治疗就治疗,该由谁负责就由谁负责。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需要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后,教育局坚决支持。医学鉴定和精神鉴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关于未读书期间的损失费用问题,只要有法律依据,不论数额
大小,该由谁负责赔偿的,教育局要督促其赔偿。从法律角度讲,孩子未读书,责任在家长,但出于人文关怀,我局同意袁艾在我县范围内任选一所学校就读,并安排教师对其学习进行帮助。建议袁金平迅速确定学校,让袁艾尽快进入学校读书。
4、有争议的赔偿要求要通过依法解决,我局愿意协助其寻求司法援助。
5、鉴于此次事件的教训,我局要求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再次认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确保依法执教。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