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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泸州市委干部子弟故意杀人致一死一重伤却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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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泸州市委干部子弟故意杀人致一死一重伤却获轻判  
 

凶手陈罗庚手持致命尖刀,毫无节制的向被害人连刺八刀,刀刀刺向胸腹要害部位,尤其是一刀先刺中被害人肺脏后,未完全抽出又将猎刀扭转向下一直刺穿隔肌,刺中肝脏后再次扭转,致其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并将另一被害人一刀刺断三根肋骨,直破肝脏,致其重伤。此种刺死1 人重伤1人的故意、凶残行为,得到的却是以故意伤害罪仅判十二年这个罪名减轻,刑期从低的判决。

为什么?

因为凶手母亲罗惠英市委干部的背景?

因为其父经商具有所谓“运作”的财力?

权钱之下还有多少公平正义可言?

多少“运作”的黑幕不为人所知?

“公平公正、秉公执法”何时才能成为实践而不只是口头承诺?

 

凶手陈罗庚,泸州天府中学高中在校生,其母罗惠英系四川省泸州市委干部,其父陈实经商。陈原在泸州高中就读半年被学校开除,在社会上混荡两年后又从泸州天府中学开始复读高一。

2009年11月1日18时许,陈罗庚与被害人因双方女友间的纠纷而产生矛盾,双方相约至泸州忠山公园内摆谈(此地点离泸州高中校门50米,称泸州11.1校外杀人案),摆谈中,被害人女友伍静文认为陈罗庚没有道歉诚意,扬手要打陈罗庚,被陈挡开,被害人继而与陈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陈罗庚用事先准备的猎刀向被害人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被害人被捅刺数刀后,被害人另一男同学因天色已暗,未看清持刀行凶,上前帮忙用伞打了陈罗庚一下,也被陈一刀刺中肝脏,陈罗庚行凶后逃走。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另一男生被刺成重伤。当晚21点左右,陈罗庚自首。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被刺八刀,其中两刀刺中左胸部,深达肌层;一刀刺中右胸部,深达胸、腹部;两刀刺中左腰背部,深达肌层;右肺3.5cm创口,隔肌2.5cm创口,肝2+1cm T字型创口,另三刀划伤,结论是全身多处刺伤,尤其是右胸部刺伤,一刀贯穿肺、隔肌、肝,致肝、肺部破裂大出血死亡。另一学生被刺中腹部,致其左8、9、10肋骨断裂,左肝部破裂形成重伤。

2009年3月3日,泸州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0912号起诉书指控陈罗庚犯故意杀人罪,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自案发后,死者家属在极其悲痛之中,一直相信司法机关能公平公正、秉公执法,依法将凶手予以严惩,还受害者以公道。

经过长长的等待,2009年5月11日,在超过法定宣判时限后,泸州市中院以(2009)泸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判决,出乎意外,陈罗庚却以故意伤害罪仅被判十二年徒刑。


对法院定性和量刑的疑问: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控诉,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存在量刑过轻,开脱凶手的嫌疑,而从其犯罪过程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1)凶手行凶使用长达二十多公分的猎刀,且是事先准备,随身携带而来,被害人手中无物;

2)行凶过程选择要害部位连刺数刀,手段极其残忍。

3)从凶器、行为力度、创伤数量、伤痕等判断,凶手连刺要害部位,行为毫无节制。

4)凶手实施犯罪行为后未进行任何抢施救而是推开受害人扬长而去。母陪其去自首时还面带笑容。

5)行凶不计后果,办案人员询问凶手“你当时用刀捅对方的时候,想没想到会有什么后果?”凶手答:“我当时太紧张了,没有想到会有什么后果” 、“我当时只想用刀捅伍静文的男朋友” 、“我就拿出猎刀上前抱住他就朝他的腹部一截乱夺(捅)了几刀”


对延期宣判的疑问:


该案2009年3月3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11日判决,判决书称,经省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而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有本第126条规定之情形的规定的情况才能延期,本案事实清楚,显然不属126条规定之情况。

为什么要延期宣判,难道在为“运作”留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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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2009年11月1日18时许更正为2008年11月1日18时许

2009年11月1日18时许更正为2008年11月1日18时许
发表于 2009-5-3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经过是否是判决书的内容。如是,就有大大的?另未交待年龄。

发表于 2009-8-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会口音干出英语来了,哈哈

发表于 2009-8-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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