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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加快完善公务员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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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9月,因强拆自焚而引起广泛关注的江西“宜黄事件”震撼人心。时隔一年,现在有消息称因“宜黄事件”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前县长均已复出。此消息最近被江西抚州市委组织部证实。这一新闻引发了公众对公务员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讨论和深入思考。据了解,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在某些地方往往出现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问责制度出现信用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公务员的行政问责体系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首先,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问责制度必须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机地衔接,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立法,让失职官员在行政问责的同时受到法律监管,受到法律制裁,做到每一个官员的都责任明确,行政处理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和制度相结合,才能充分保障责任落实和归属,杜绝“治标不治本”、“替罪羊”现象的出现。其次,行政问责要公开、透明、制度化。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度尚不严谨,很多情况下只有事故和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和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后,才对失职官员采取行政问责、追究责任。而对于问责对象,责任如何划分,也具有不确定性。行政问责制度化,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要紧密联系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等制度,加强官员的监督管理,不仅可以对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官员进行行政问责,也可以对老百姓不满意、政绩平庸的官员作出一定的监管。党员干部是老百姓的父母官,人民群众的呼声是政绩的有效衡量工具,问责制度要同人民意见挂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要妥善处理被问责后的官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但很快又通过不明程序甚至借助不正之风复出,在其他岗位担任要职,这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担忧和议论纷纷。对于一时失职的官员,既不能片面而盲目的决定不再录用,也不能随便复出。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和群众信任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例如可以借助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发挥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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