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建设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 要增强法院的社会影响力,要加强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 就要明确提升司法公信力要达到的目标, (一)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素质
在我国,各阶层公众因知识层次的不同,致使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各不相同。就目前的国情而言,国人接受教育的程度有所提高,其法律意识也相应的有所提高,但是作为占很大人口比重的农民,他们接受教育的程度仍然比较低,其对法律的认知度就更加低。因此在现阶段,应当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工作,诸如现阶段法院法官时常送法下乡就应对继续坚持,此外还可以采取印发一些常识性法律给公众等措施,使其对法律、法院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才能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加强司法人员法律素质的培养
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 不仅表现在数量上, 而且表现在不断出现一些新型疑难案件类型上, 使得法院很需要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法学功底深的人,然而受限于时下的体制因素, 造成个别人工作懈怠, 助长了不正之风, 也就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实属必要。只有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才能应对日常纷繁复杂的工作,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件,让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得当处理。给当事人建立起信任感。具体说来可以是定期组织司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学习一些典型案例以及疑难案件如何应对等,如何在敏感的当下对公众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又尽量避免使其产生误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之目的,这样才能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信任感,进而提升公众对司法公信力。
(三)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审判工作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注重法律效果, 而且要从服务大局的高度出发, 注重社会效果。司法不是孤立的, 社会需要了解司法、运用司法, 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支持和信任, 满足公众的需求。”因此, 要在审判实践中把对案件负责和对社会负责有机结合起来, 充分考虑社会价值, 保持司法威严和司法亲和力之间的必要平衡, 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的评价。
(四)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保持司法廉洁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法院应该把公正作为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 通过努力使案件实现依法审理、及时裁判、程序公正、结果正确, 使社会公众从个案的审理中感受到法院是可以依赖的。这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
社会对公正司法的期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所具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才能执著地追求司法公正, 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操守教育, 练就法官公正执法的内在功力, 为群众排忧解难、平息纠纷, 对诉讼作出公正裁判,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以诚信支撑起神圣的天平。
(五)加强司法沟通, 实现法院与社会的和谐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冲突, 作为法院要从自身查找原因,以积极主动的态度, 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 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争取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关心, 缓解矛盾, 增进理解, 努力实现法院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和谐, 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目的。
(六)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公正司法、树立公信权威的前提和保障。在现今体制的影响下,法院的审判权无形中受到来自各领域的影响,导致偶尔审判结果的偏失。因此在当前的体制下,必须严格履行审判职责,自觉抵御各种不当干扰,防止案外因素介入审判过程,影响司法公信力。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人大工作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促进法院依法履职、改进工作、提升公信的渠道和保障。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自觉将全部工作置于监督之下,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要通过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相结合,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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