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常来说,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进行调整。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担负着具体执行国家重大决策、维护一方长治久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其做出的工作部署、发展决策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尽管在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下,地方各级的立法权限相对狭小,但其对一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战略定位和发展重点等归根到底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考虑的体现,不同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的“思考”当然会有所不同。因此,为了避免因领导干部的过快变更导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变换过快而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暂行规定》将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规定为5年,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政策、决策的可持续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连贯性。 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职务调整过于频繁,几乎没有任期满一届的领导干部,实实在在沦为人民口中的“干部试验地”、“行政学院”等,这种情况在一些没有发展定位、发展侧重的地方尤为常见。因为领导干部的过快更替,使得地方的发展总体思路、发展重心、具体措施一再变更,导致发展“面宽而不精、面广而不细”,始终没能抓住发展的重点,最后还是“猴子搬包谷,搬一个丢一个”,“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另一方面,由于政绩观的偏差,少数领导干部到一个新的地方履职以后,为了突出本人的工作,喜欢将前任的发展思路、发展重心等决策丢在一边,另起炉灶,人为地破坏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连贯性;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考虑地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超越现实条件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发展口号和指标,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以此向上级邀功请赏,造成“一任的政绩,几任的包袱”的局面。 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决策的导向和支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主政期间,要充分考量其决策的实施所能产生的“收益”,这个“收益”更多的应该体现出决策所能给这个地方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效益,而不是个人政绩的显现。地方党政干领导部必须慎重、科学、合理的施以“大政方针”,“前人栽树”要的是在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应该给后来者遗留过重的“负担”;“后人乘凉”要的是继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应该一票否决前任遗留的东西,而应该科学合理的甄别、判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予以继承。只有“前任”和“继任”科学分工、密切合作,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方能持续、健康的发展,老百姓方能切实的感受到发展给自己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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