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的表述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应该说,“四种形态”是对新一届国家领导班子上台以来所提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等制度的深化和巩固。民主生活会制度能够通过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纯洁党内风气、纠正党内不良倾向和苗头。事情摆在“台面上”说,“明着来”总比“暗里搞”要好,有“想法”各自阐述,思想、观点相互碰撞,有利于达成共识,有利于领导班子团结、有利于发现并解决党员同志身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探索发展前进的道路;从严治党不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就是要依靠党的纪律管理全党,要把党的纪律作为管党的重要准则,突出党的纪律的优先性。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表明党是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的是执政党履行使命的自律与担当;但法律从来都不是只管老百姓的,彰显法律的尊严与效力,党带头践行法治的率先垂范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严重违纪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 “四种形态”的表述,层次分明,内容清晰,是指导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理论;同时,“四种形态”是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新期望,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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