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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宜宾市公民何协永2013年11月22日所送交行政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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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何协永,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日。四川高县人,户籍高县来复镇天凤村四组9—2号。联系电话13795833360
申请事由:不服高县国土局所作出的高国土资函【2013】56号等答复意见,呈请相关职能依法履职给予“协调成与不成”法定性文书!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9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均依照【宪法】赋予了百姓“申辩权”,任何组织无权掠夺公民应有的申辩权。国土资法(2006)133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第2条第3款即已明确了协调组织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向家坝—上海、锦屏—苏南(+-)800kv”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拆迁实施标准“高府发(2008)171号、高府发(2009)181号” 拟定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是高县人民政府,高县国土局三次所诉非所答即“当运动员,又充裁判员”所作出的答复意见应属“滥用职权”行政行为,呈请查处!
二、就高县国土局所作出的答复意见提出如下质疑,请按照“行政举证倒置原则”出示法律依据:
1、那部法律规定父母财产必须分割给子女,请出示相关条款;
2、答复即称‘不存在少征多占’,请出示塔基保护规划图;
3、两次答复称:“申请人也在来复镇天凤村四组单的选址新建了住房”请提供相关手续依据并点出房产。捏造事实“党性、人性何在?
4、“向家坝—上海、锦屏—苏南(+-)800kv”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是“川府(2007)47号、川府(2010)49号”报批项目,高国土资函【2011】41号即答复:经反复查询核实,我局未收到四川省政府(川府【2007】47号)、(川府[2010]49号)两份文件,所以无法为你提供查询服务。该项目即是国家重点工程,又履行了报批程序。高县国土局出示不了经核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又答复“征地拆迁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执行的。同一部门出具的三份信访答复函,以同一部门出具的一份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结果”足以佐证该部门在实体“征地拆迁”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交其处理更属“分级归口”错误!
5、北京送变电公司赔偿的五千元兔种款下落何处,为何不作答复?
三、国土资法(2006)1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了协调裁决是处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必须程序,申请人按照“国法复函[2010]421号、宜市府复告字[2010]3号向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国土局以信访答复:适用程序错误。
鉴此,特具复查申请呈请依法按规处理,为谢!
                           此呈
宜宾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协永
2013年11月22日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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