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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总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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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

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

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

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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