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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女大学生应聘快递员遭拒涉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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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大学生应聘快递员遭拒涉嫌就业歧视
    新闻
    1990年出生的小邓去应聘快递员,却因“是女性”被拒绝录用,为此她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劳务派遣单位北京手挽手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顺义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并要求两家单位书面道歉。
    日前,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邮政公司确实存在就业歧视,并判决其对小邓进行赔偿。
    小邓毕业于东北某高校,2014年9月,她在某网站上看到手挽手公司发布的关于邮政公司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内容为“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小邓称自己十分喜欢快递员的职业,并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因此向手挽手公司投出简历,并接到电话通知面试。
    按照电话要求,小邓前往邮政公司的酒仙桥营投部面试。起初遭到拒绝,但在小邓的极力争取下,营投部主任答应让她“试干两天”。两天后,该主任初步同意与小邓签约,并要求其先去做入职体检,约定国庆节后签约。谁知国庆节后,小邓迟迟没有等到签约通知,多方电话询问后,小邓才被告知因为她是女性,“所以邮政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小邓称,两家单位的行为不仅在经济上给她造成损失,也在心理上严重打击了其就业信心。“自从被拒后我一直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小邓说。为此,小邓将两家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个被告书面道歉,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7570元。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邮政公司对小邓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小邓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驳回小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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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
    劳动法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依据?
    法评
    您的掌上律师“东方法信”会员律师认为:
    根据《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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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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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现实就是如此

发表于 2015-11-3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百分之八十干服务业,工厂全机器人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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