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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京润律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该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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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包含的具体内容,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而对承包地的征收又分为对承包给农户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对农民将承包地再次进行流转的征收。不同情况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呢?
类似于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问题,当国家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必然会使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都遭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但在实际中,因不满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而引发的矛盾大有其在。
   首先,当国家征收的土地为农民承包的村集体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村组织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将这些补偿费根据农民承包的征地数量和综合考量土地质量状况等分发给农民。如果扣为己有拒不分发,农户可以对村组织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征地律师建议,村集体可以将征收补偿费设为集体公积金,统一进行管理用之于民。
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谁在土地上进行了栽种行为,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是谁所有谁得补偿。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此时因并未改变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因而原承包方仍可以得到一定补偿款。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当承包方采取转让或互换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时,那么原承包方便不能再取得相关补偿费。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此时原承包方已经不再是合同相对人,其地位被第三人所取代。权利义务伴随而生,原承包方随其义务消灭的同时也失去了享受权利的资格。但如村集体对被征收土地上采取了一定的建设行为或有其他投入,根据不当得利原则,根据村组织付出的成本,也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偿。
而已经去世的农村老人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则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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