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村-美安居】维权声明
请苏清源同志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兹有雪山村下洋64号美安居厝前左下角猪栏(8平方米左右)1个和溪尾方向路面一段(3米宽,现有水泥公路至原厝地溪尾水沟为止)的所有权归美安居(苏丙宜)所有,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僭越、占用,否则,后果自负(或将面对法律行动)!
雪山村第3小组苏清源请你注意,你方在翻建新厝期间,不听我方劝告,已经三次造成违背契约和侵犯我方资产的事实和行动(周边群众有目共睹):
1、契约双方巷头各让出80公分(厘米),我方已让足80公分,你方只让出60公分;
2、你方在做巷头水沟弯角时僭越16公分左右(承诺整改但未见行动);
3、未经许可,强行填埋猪栏造成我方家庭资产损失5000元左右。
鉴于苏清源同志以上三种对我方造成资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不正当行为,我方已经一忍再忍,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特此提出以下四点维权要求:
1、公开向我方赔礼道歉,并提供一个巷头违约20公分的弥补方案;
2、一个月时间内整改巷头水沟弯角,不得拖延;
3、赔偿猪栏损失5000元或者在半个月内恢复原样;
4、遵守协议约定,不得侵犯我方路面所有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特此作出声明,请苏清源同志珍惜本份,多听他人劝告,且莫一错再错,继续作出侵权行为,成为雪山村永久流传的公然违约侵权案例笑谈!
声明人:苏丙宜后代(苏森仁、苏繁荣、苏旋转、苏霆昭)
2015年11月12日
相关案例:
一农民拆毁邻居猪栏被起诉并赔偿对方损失
广西新闻网记者 王克础 通讯员 郑吓保
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一农民将邻居的猪栏毁坏,邻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损坏猪栏一方认为就这么赔钱“很没面子”。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损毁猪栏一方赔偿损失784元,并停止损害。案子虽然有了结果,但主办法官认为打“斗气官司”不值得,邻里之间应该“以和为贵”。
起因:
村民的猪栏被拆毁
黄一和黄二均是邕宁区那楼镇某村人,两人原先同属于一个生产队。1980年以后,该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两人分属不同的村民小组。1984年起,一些村民陆续到“坛林度”(地名)的空地上搭建起简易猪栏,黄一也建了一间。
黄二认为,“坛林度”的土地属于他所在的村民小组的,他对黄一在此建猪栏一直存在看法。今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黄二与同组一些村民来到“坛林度”,以“个人不得侵占集体土地私自建猪栏”为由,要求黄一拆除猪栏。黄一不肯,黄二便动手将对方所建猪栏的部分红砖推倒,还将部分瓦片、横条掀翻并打烂。黄一及其儿子不满对方的做法,与黄二发生了争执。
黄一于今年6月去世,他妻子及3个子女于7月向邕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黄二赔偿经济损失2604元,并停止破坏侵害。
判决:
法院判赔700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坛林度”空地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在该村集体或那楼镇人民政府未作出新的调整前,该空地仍属该村农民集体所有。黄一作为该村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猪栏,须经本村村委会审批同意。黄二存有异议,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或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然而,黄二却动手拆毁了他人搭建的猪栏,导致黄一经济损失,他的行为已侵犯了黄一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猪栏进行了价值评估,认定猪栏被拆毁后,红砖、横条等9项损失共计592元,黄一所饲养的一头肉猪因延期饲养80天损失为192元。据此,12月16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二不得再对原告的猪栏进行破坏,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84元。
呼吁:
“斗气官司”不值得
12月21日,主办此案的粟法官介绍说,她接到此案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打的是“斗气官司”,如简单机械地下判,势必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和矛盾。为此,她曾多次组织调解,以便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
在第一次调解时,黄二曾答应赔偿对方1000元,但一直没有支付。再次调解时,黄一的家人愿意将赔偿款降到800元,但黄二这边认为这样赔偿“很没面子”,所以一直拖着。为了评估被拆毁猪栏的损失,粟法官还和评估人员亲自到现场,对红砖、木条和瓦片等进行详细地清点。
粟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人为一件小事赌气上法庭。诸如邻里之间为田间排水、界址、相邻通风采光等小事处理不善而引发的各类“赌气”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而引发的“怄气”官司,合伙人之间分账引起的“斗气”官司等,在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呈上升趋势。
其实,很多“斗气”官司都不值得诉讼。尽管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但从实际意义上讲,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打官司,所牵涉的精力和花费的钱财,都远远超过诉讼本身的意义,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生活中的矛盾、纠纷随时可能发生,一些小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去解决。打官司,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在生活中更应该提倡互谅互让、明礼诚信、团结友善。
粟法官认为,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相邻权利、义务,避免各种矛盾的发生和激化,除了法律因素外,基层组织也应积极搭建居民交流的平台,改善邻里关系。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2010年12月25日报道,详情点击“阅读原文”)
编辑点评:
近几年来,雪山村因出产安溪铁观音新品半叶观音在茶叶界颇有名气,并入选 “2014中国茗村百佳榜”,半叶观音茶叶的加工水平和精细化程度堪称是茶行业领先。然而和其它农村一样,雪山村因建房而产生的邻里土地纠纷也是比比皆是,由于土地凭证缺失或口头协议普遍存在而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而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一方往往采用极端方式处理问题,以致在侵犯他人权益后仍不自知。
令人欣慰的是本件案例刮来一股清新之风,传递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农村地区较为“领先”的邻里纠纷解决方式信号。本案已然一改旧时土地纠纷时最常采用的恶言谩骂或暴力相对的处理方式,当事一方选择用移动客户端和微信网络探寻舆论方面的解决方案,双方如能即时协商出结果,早日解决纠纷,倒也不失为一个雪山村特色、全国领先并可供借鉴的“理智型”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也希望雪山村乃至全国各地的村民们在今后遇上类似纠纷时,也能理智采用文明的处理方式,通过基层组织协调,运用微信、网络平台探寻舆论方式平息纠纷,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