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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战争年间抓逃兵 和平时期逃兵役 —— 全县不准招聘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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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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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5-11-1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是应该的。但必须依法依规行政。第8条“开除李宇团籍”,就无法可依。当然应该开除团籍,但是县人民政府没有这个权力,不要越俎代庖,应该由共青团寿阳县委员会决定。如果李宇是党员,开除他的党籍是县委还是县政府作出?寿阳县人民政府应该好好学习,不要再闹笑话。

发表于 2015-11-14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4 18:50
支持政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4 18:51
右狗说,这东西走黑社会?人家要这垃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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