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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龙泉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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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1:47 | |阅读模式
检举龙泉二中和私人机构进行联合办学,进行艺术培训,根据成价费(2003)168号文件,学校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要求学生参加各类兴趣班、艺术班。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利用学校的设施、学校的生源开设各类培训班。但是龙泉二中明目张胆的和外面的机构进行联合办学,收受回扣,于去年的2008年11月17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于今年的2月14日和私人机构把钱进行了分配,请领导彻查此事!!!!!!!!!!!!据悉,学校开设的班是每周两次,都在下午的时间,高二的有37名同学参加了培训,他们这种培训是按每一学期收费的,试想:一个学校从高一年级开始,每学期都要收取1500元——2500元的培训费,他们学校要吞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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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0:05 |
[em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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