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致使的工伤事端时有发作,比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被别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即是十分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致使的工伤。那么工伤员工在取得危害人的抵偿后,还能否再依照《工伤稳妥法令》的规矩享用工伤稳妥待遇呢?
对于这个疑问,在司法实习中致使了十分大的争议,给司法实习形成了很大的迷惑;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拟定遵循《工伤法令》的施行定见中,规矩如有第三方职责抵偿的有些,用人单位或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再付出有关待遇。这么的规矩没有法令根据,与《工伤法令》的规矩相抵触,危害工伤员工依《工伤法令》取得工伤稳妥救助的权力,直接影响到工伤员工的切身利益。因而,十分有必要对这一疑问做一个明晰的剖析,以便有一个准确的知道。笔者试以手头一事例对这一疑问作一讨论:
一、案情介绍:
韩某是某公司的驾驶员,2004年7月31日在前往南京联系业务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后经镇江市榜首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4年10月20日逝世。后经法院掌管调停,交通闯祸者及其稳妥公司与韩某的亲属就交通事端抵偿金达到调停协议,按协议合计需向韩某的亲属抵偿380000元。事端处理后,韩某的亲属屡次恳求韩某所属公司按《工伤稳妥法令》对韩某之死给予工伤抵偿,一起向该地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申请工伤确定。2005年2月25日劳作和社会保证局作出了韩某逝世属工伤的工伤确定决定书。之后,韩某亲属以韩某身前地点公司作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韩某死后的工伤抵偿疑问申请仲裁。2005年6月27日,该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为“韩某是交通事端致使的因工逝世,在已先进行交通事端的民事抵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抵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准则处理。被诉人有关申诉人重复享用工伤待遇的建议于法无据,不该支撑的定见,本委予以支撑”2005年7月,韩某亲属不服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公司按《工伤稳妥法令》的规矩付出张某亲属应得的工伤稳妥待遇,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 抚恤金;并担负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亲属韩某系我公司员工。韩某在我公司上班时期因工逝世之事属实。但韩某是死于交通事端,经法院调停,其亲属从交通闯祸者处可得到交通事端抵偿金380000元,我公司不该再向原告付出工伤事端的相应补助金。
二、法令分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疑问是,员工因交通事端致使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端危害抵偿后,还能否再享用工伤待遇?
《工伤稳妥法令》第14条第6项规矩:"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即在路途交通事端致使的工伤中,存在着路途交通事端危害抵偿与工伤稳妥抵偿的堆叠。在司法实习中,对该景象,应如何适用法令,就变成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作部《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第28条的规矩,因为交通事端致使的工 伤,交通事端抵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薪酬的,公司 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不再付出相应待遇(交通事端抵偿的误工薪酬相当于工伤补贴) ;已给付逝世抵偿费或许残疾日子补助费的,工伤稳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许一次性 伤残抵偿金不再发给(但逝世抵偿费或许残疾日子补助费低于工伤稳妥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许一次性伤残抵偿金的,由公司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补足差额有些)。 根据上述规矩,员工因交通事端致使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端抵偿是不能重复享用 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稳妥法令》对此不再作相应规矩。而200 3年12月26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损 害抵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第12条规矩,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稳妥法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的, 劳作者可恳求第三人承当抵偿职责。 笔者以为,工伤稳妥联系与交通事端危害抵偿联系是两个不一样的法令联系,当《工伤稳妥法令》不再规矩“取得了交通事端抵偿,就不再付出相应工伤待遇”时,劳作者彻底 能够既依《工伤稳妥法令》的规矩享用工伤稳妥待遇,又依《路途交通安全法》和《对于审理人身危害抵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 的规矩取得交通事端危害抵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端抵偿能够兼得,本案中的韩某亲属可取得工伤和交通事端危害的两层抵偿。
其首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韩某亲属可取得工伤和交通事端危害的两层抵偿。其首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交通事端形成工伤后,工伤抵偿与侵权抵偿能否两层抵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竞合,恳求受害人只能择一恳求抵偿”的规矩。
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二条规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依照本法恳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依照别的法令恳求其承当侵权职责。”这是对于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竞合的规矩。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竞合的首要特征有:l、有必要是同一不法行为。假如行为人施行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致使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一起发作的,应适用不一样的法令规矩,承当不一样的职责。2、同一不法行为既契合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又契合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职责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3、有必要是同一民事主体。致使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一起发作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施行的。这一不法行为一起契合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因而,其也许承当两层职责的主体是同一人,其也许享有两层恳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作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一起并存,彼此抵触,但当事人只能取得一次给付满意,如一起并存获屡次满意,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交通事端形成工伤后,二种恳求权的根底不一样,承当抵偿职责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法令性质不一样。因路途交通事端致使的人身危害抵偿的恳求权根底是侵权行为的危害抵偿恳求权。易言之,即抵偿权力人向抵偿职责人,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危害抵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的有关规矩,向形成危害的第三人建议危害抵偿恳求权,抵偿职责人为第三人,承当的是民事侵权职责,是归于私法范畴规矩的抵偿。工伤稳妥抵偿恳求权的根底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劳作联系进而发生的工伤稳妥待遇恳求权。也能够说,遭受路途交通事端损伤的员工或许员工因工逝世,其直系亲属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许向用人单位,根据《劳作法》和《法令》的规矩,建议工伤稳妥待遇抵偿恳求权,抵偿职责人是劳作稳妥组织或用人单位,承当的是社会工伤稳妥职责,是归于公法范畴规矩的抵偿。一属公法范畴,另一属私法范畴,两者性质不一样,不能彼此代替。
因而,在因交通事端形成工伤后,工伤抵偿与侵权抵偿不是同一民事职责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对于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竞合,恳求受害人只能择一恳求抵偿的规矩。由第三人侵权致使的工伤,《工伤法令》以及别的法令法规并没有规矩当事人只能挑选其间一种救助方法。所以,工伤员工当然有权一起挑选两种救助方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享有工伤待遇是法令赋予劳作者的权力,也是稳妥组织和用人单位法定的职责,有必要依法予以履行,扣减工伤稳妥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令根据的。
中国《劳作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劳作者在因工伤残或许患工作病的景象下,依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工伤稳妥法令》第二条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公司、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法令规矩参与工伤稳妥,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交纳工伤稳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公司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法令的规矩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权力”。别的,《工伤稳妥法令》第五章专门对工伤稳妥待遇的详细内容作了清晰的规矩。由此可见,取得工伤稳妥待遇,是国家法令强行规矩,是社会保证组织或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是受害人根据劳作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用的权力。假如员工发作事端并依法确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稳妥待遇的工伤稳妥经办组织就应当依照法令的规矩付出稳妥待遇,没有法令规矩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令规矩的工伤稳妥待遇的,否则即是不合法的。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稳妥,员工发作工伤,依照《工伤法令》第六十条规矩,用人单位应当承当《稳妥法令》规矩的悉数工伤稳妥待遇(包含本应由工伤稳妥基金担负的有些)。用人单位相同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抵偿了有关费用而回绝付出相应的工伤稳妥待遇。
一起,《工伤法令》及别的法令也并没有赋予稳妥组织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致使工伤的危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稳妥经办组织不能恳求工伤员工有必要先向危害人索赔后才干申请工伤稳妥待遇,也不能从工伤员工应享有的稳妥待遇中扣减其从危害人处取得抵偿金钱。
第三、施行两层抵偿契合中国劳作法和社会保证法的立法目的,也并不会增加公司的担负。
《工伤稳妥法令》榜首条规矩“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工作病的工人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抵偿,推进工伤防止和工作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拟定本法令”。这标明中国施行工伤稳妥目的在于加强对劳作者的生命、健康和产业的维护,保证能够在遭受工伤事端时取得及时的救助和抵偿,保持其自个或遗属的正常日子,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个承当并有才能承当的职责。实践上在工伤稳妥中的抵偿职责现已由用人单位的单个职责转化为由社保组织承当的遍及的社会职责,变成国家承当的社会保证职责。用人单位即便对自个的员工所发作的工伤事端,也仅负直接的抵偿职责。只需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交纳了工伤稳妥费,就意味其完成了抵偿职责。中国社会稳妥保证制度,规矩用人单位有必要强行交纳工伤稳妥,也即是说,不发作工伤事端,也有必要交纳工伤稳妥费用。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令法规,未交纳工伤稳妥,而由其独自承当工伤抵偿费用,是其因自身过错致使的职责承当,当然不存在增加担负疑问。
第四、1996年劳作部发布的《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现已不能适用
1996年劳作部发布的《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因为交通事端致使的工伤,应当首要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及有关规矩处理。交通事端抵偿已给付了的有些,公司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不再付出,并且规矩公司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先期垫支有关费用的,员工或其亲属取得交通事端抵偿后应当予以归还。但交通事端抵偿给付的逝世抵偿费或许残疾日子补助费低于工伤稳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补足差额有些。”这本质是规矩因交通事端致使的工伤,应当首要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及有关规矩处理。也即是说,该《方法》对工伤稳妥与民事侵权抵偿采纳的是不行兼得,彼此抵免的方法,这也是建议因第三人侵权致使的工伤不能取得两层抵偿者的首要法令根据。但其现已不能适用,理由如下:
1、从法令效力等级和有关法令、法规拟定规矩来看,原劳作部拟定的《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归于部门规章,并且仅仅试行方法,在其上位法《工伤稳妥法令》没有规矩两种恳求权堆叠时的处理规矩的情况下,规矩以人身危害抵偿恳求权代替工伤稳妥待遇抵偿恳求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规矩。其次,根据《规章拟定程序法令》第37条第1款的规矩,《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的拟定机关发现与新发布的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别的上位法的规矩不一致的,或许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别的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正或许废止。因而,在《工伤稳妥法令》施行后,应适用《工伤稳妥法令》的规矩,而不能适用《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的规矩。
2、从《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第28条规矩自身来看,也不能得出《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矩的抵偿项目和标准悉数代替《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规矩的稳妥待遇的结论,如《试行方法》第28条第3项的规矩。
3、从江苏省的实践来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施行<工伤稳妥法令>方法》第四十条清晰规矩,作为原《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的详细配套规矩的《江苏乡镇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规矩》已废止。在现行有用的《江苏省施行<工伤稳妥法令>方法》中现已取消了与《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的规矩。
4、从其它法令的规矩来看,《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第28条规矩也已不能适用。首要,该条规矩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已明令废止。其次,因为最高院《人身危害》司法解说的出台,残疾抵偿金和逝世抵偿金已定性为物质丢失,现已不一样于本来归于精神危害表现形式的定性,所以,《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中有关原有关彼此抵免的抵偿项目的性质已发作根本性的改变,在本质内容现已发作质的不一样的情况下,持续适用也是没有根据的。
因而,笔者以为《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现已被《工伤稳妥法令》代替,已不具有法令效力了。依然沿袭旧的《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的做法,仅仅深受《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第二十八条规矩的影响,没有知道到这一改变。
第五、处理工伤事端,选用两层抵偿兼得的方法,有例可循,有法可依,也是中国工伤抵偿立法的趋势。
1)、1996年劳作部发布的《公司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因为交通事端致使的工伤,应当首要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及有关规矩处理。交通事端抵偿已给付了的有些,公司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不再付出,并且规矩公司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先期垫支有关费用的,员工或其亲属取得交通事端抵偿后应当予以归还。但交通事端抵偿给付的逝世抵偿费或许残疾日子补助费低于工伤稳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许工伤稳妥经办组织补足差额有些。”这本质建议因第三人侵权致使的工伤不能取得两层抵偿。但这一规矩已不能适用,详细理由上一条现已说明。
2)、2002年中国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矩:工作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稳妥外,依照有关民事法令,尚有取得抵偿的权力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抵偿恳求。同年发布的《安全出产法》第48条也规矩:因出产安全遭到丢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稳妥外,依照民事法令尚有取得抵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抵偿恳求。该规矩初次提出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稳妥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抵偿恳求权,《工作病防治法》、《安全出产法》规矩的“两层抵偿”尽管与这篇文章所讲的工伤稳妥赔授予民事侵权危害抵偿“两层抵偿”有所区别,但从立法上表现了工伤稳妥赔授予民事侵权危害抵偿“可两层抵偿”的立法目的。
3)、2004年1月1日始开端施行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伤稳妥法令》,不再规矩“取得了交通事端抵偿,就不再付出相应工伤待遇”,已然法令清晰取消了制止,其本质即是答应两层抵偿。 劳作者彻底 能够既依《工伤稳妥法令》的规矩享用工伤稳妥待遇,又依《路途交通安全法》和《对于审理人身危害抵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 的规矩取得交通事端危害抵偿。
4)、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危害抵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第十二条榜首款规矩:“依法应当参与工伤稳妥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抵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稳妥法令》的规矩处理”。第二款规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抵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抵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上述规矩的榜首款是标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稳妥联系,因而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工伤法令》的规矩处理。别的,该规矩从另一个角度清晰了发作工伤的员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危害抵偿,只能依照《工伤法令》的规矩向用人单位恳求工伤稳妥待遇,不能再以人身危害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抵偿。第二款是标准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危害员工之间的民事法令联系,十分清晰地规矩劳作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危害抵偿应当支撑。所以,当工伤事端与第三人侵权发作竞合,受害员工能够别离依照不一样的法令取得救助。第十二条第二款规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抵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抵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该款延续了《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清晰规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的,劳作者可恳求第三人承当抵偿职责。该条款变成受害员工得到两层抵偿的重要法令根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身危害抵偿若干疑问的解说》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假如劳作者遭受工伤,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形成,第三人不能革除民事抵偿职责。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遭受交通事端,工伤员工虽依法享用工伤稳妥待遇,但对交通闯祸负有职责的第三人仍应当承当民事抵偿职责。”,可见,其也是对比拥护两层抵偿的观念。5)、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续一)》(征求定见稿)中,对工伤事端抵偿恳求权作出以下规矩:“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到损伤,在第三人承当抵偿职责后,又恳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稳妥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尽管该征求定见稿尚不具有法令效力,但这也进一步标明采纳两层抵偿兼得的方法处理工伤事端,是中国工伤抵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其次,在交通事端危害抵偿过程中没有恳求闯祸方抵偿的费用,不能视为原告也是对工伤稳妥联系中的当事人的抛弃,在工伤稳妥联系处理的程序中,有关费用依然能够向工伤稳妥联系的当事人建议
交通事端危害抵偿与工伤待遇的抵偿,二者恳求权的根底不一样,承当抵偿职责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法令性质不一样。
路途交通事端致使的人身危害抵偿的恳求权根底是侵权行为的危害抵偿恳求权。即抵偿权力人向抵偿职责人,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危害抵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的有关规矩,向形成危害的第三人建议危害抵偿恳求权,抵偿职责人为第三人,承当的是民事侵权职责,是归于私法范畴规矩的抵偿。
工伤稳妥抵偿恳求权的根底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劳作联系进而发生的工伤稳妥待遇恳求权。也能够说,遭受路途交通事端损伤的员工或许员工因工逝世,其直系亲属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许向用人单位,根据《劳作法》和《法令》的规矩,建议工伤稳妥待遇抵偿恳求权,抵偿职责人是劳作稳妥组织或用人单位,承当的是社会工伤稳妥职责,是归于公法范畴规矩的抵偿。一属公法范畴,另一属私法范畴,两者性质不一样,不能彼此代替。
综上,因交通事端危害抵偿与工伤待遇抵偿的恳求权的根底不一样,承当抵偿职责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法令性质不一样。根本是两个不行彼此代替的处理,所以在交通事端危害抵偿的程序中没有恳求闯祸方抵偿的费用或许抛弃的费用,不能视为也已对工伤稳妥联系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抛弃。因而,笔者以为:在交通事端危害抵偿的程序中没有恳求闯祸方抵偿的费用或许抛弃的费用,在工伤稳妥联系处理的程序中,依然能够向工伤稳妥联系的当事人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工伤员工在取得侵权职责人的抵偿后,仍有权根据《工伤法令》的规矩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笔者在此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有关规矩,清晰劳作者在取得危害人的抵偿后依然有权享用悉数的工伤稳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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