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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四川仁寿县国土局造假强拆商铺导致喊冤十年(仁寿县国土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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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控诉发帖:孙秀云  身份证511121195502108080电话:18381189328
(实名控诉发帖人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转帖发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居者有其屋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家在修建房屋中一直按照土地法规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可是,四川仁寿县国土局在强拆我家商铺中采取伪造文件等方式将为家推进了水深火热之中。
为了讨还公道,从法院到信访,我们喊冤快要进入第十个年头了,法制在不断健全,在四川仁寿县,我们家却依旧走在喊冤控诉的路上。
我家建房之前到国土局办理了所有的合法手续
我家使用的七间门市地基来源于1982年10月10日, 当年仁寿县华光二队社员干部知我全家人无住房,社队干部召开几次会议,决定同意把生产队不用了的保管室,四间瓦房土墙,三间厂房,折价700元卖给我家。
在有协议的前提下,1982年11月26日,按照国土局的要求,我家向仁寿县财政局交了买房契税费,财政局干部告诉,凭买房交契税费收据永远受法律保护使用权。
1983年,仁寿县乡村领导干部支持农民发展养猪养家禽,东方红乡政和陵阳区公所领导两次批示要我家在保管室旁边空地共0.25亩的土地上修猪圈粪池。
1986年,我们将土墙房屋踏平维修成了砖墙,草房改成了瓦房。1991年到1992年之间,仁寿县县政府修213线大道,搬走了我们房屋面前的大山,我们7间房屋就自然座立大道边上,我全家狗屎命运到来,速向亲朋好友借高利贷,向信用社贷款把7间房屋改成了七间混凝土门市的平房。
1992年2月,我家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部门同意原拆原建,把木板门改成卷帘门。
我家交了行政事业费,国土局开出收据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时间是1992年元月2日,这一铁的证据否定不了。
2001年元月3日,华光2队社员干部处理1982年生产队遗留下来的晒坝,因我家房产因213线修大公路作了后退就靠近晒坝边,社员干部讨论同一将晒坝一部份卖给我家,按照协议交清现金3520元……由此,我们房产门市和2楼屋顶全属合法修建、合法使用,
我家遭遇野蛮的暴力强拆法院错上加错
我家从1982年起到2006年12月29日之间,没有违法建房一平方,没有违法占地一分厘。可是,2006年12月29日,我家使用了长达了24年和14年的一间门面和楼层被强拆了。
我家相信法院,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眉山市两级法院都站在政府立场上判决,支持政府的违法强拆。
我家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走上了逐级上访的道路,要求赔偿损失。
2008年2月,仁寿县政府认为强拆行为错误而责成县规划和建设局协调处理此事。
2008年6月3日,仁寿县规划和建设局和我家签订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书》约定,这份协议白纸黑字定格了以下条款。
“因孙秀云家庭经济困难,规划局联系一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规划局测量乙方旧房面积7间门市338.52m2,住房396.7m2,小青瓦房46.92m2,加工房80m2,合计总面积862.14m2,若孙秀云家要改造需拆除旧房面积862.14m2,规划局免费为其办理880m2建设手续……”
政府承认了错误,可法院却在坚持错误判决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仁寿县国土局成立于1986年,之前,我家购买华光二队保管室4间、厂房3间,几次申请用地建房,原拆原建、改建都是经仁寿县东方红公社管委会、仁寿县陵阳区公所、财政局立契等相关部门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土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强拆钟胜利所有权的一间门市及损坏整幢楼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一、二审事实不清,适用土地管理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是错上加错。
国土局原局长叶建如伪造假证的背后就是腐败
叶建如原是仁寿县国土局的局长,其为了泄私愤,竟然指使部下4人故意捏造6页虚假文字内容,欺骗仁寿县委县政府以及眉山市两级法院的法官。
叶建如担任局长期间就认定我家被强拆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的六页材料全部是属于伪造的。
我家愤怒申诉举报国土局干部罗杰等4人没有实事求是办案,而是捏造出可耻可悲无半点证据的6页虚假文字内容,要求追究虚假的6页文字内容的法律责任。
为此,我们控告了将近十年,我们向国土局领导干部请求估计已达七八百次以上,向镇、县、市党政相关机关请求有三四百次以上,请罗杰等4人交出以事实和证据。
“2006年2月7日是春节上班后我们所谓的违法建房工地应包工头姓名是谁?工地上有多少工人在施工的照片;罗杰等4人在违法工地现场应取有大约多少包水泥,多少方河沙,多少吨钢材的照片;罗杰等4人在现场工地应取有大约多少皮红土砖,多少块喻制板箱架搭了多高的照片;罗杰等4人堪测现场应取有工程已进2楼过半的照片和录音录像;罗杰等4人亲自查看了我家违法占用农用地38.25平方米应取有农用地周边种的什么农作物照片;罗杰等4人应取有违法占农用地周边靠进相连哪一户农民的承包地照片和录像。”
只要罗杰等4人能交出上连九项事实的照片,就印证土地违法堪测笔录的真实性,能把九条的实事求是证据摆在光天化日之下,罗杰4人是为党为人民工作的好干部、好党员,我全家口服心服。
从2007年1月1日起到2015年8月止,仁寿县国土局交不出罗杰等人到现场取证的照片和实事。我们认为罗杰等4人是迫害我家的罪奎祸首。
为了维权,为了捍卫公道,2007年7月初四,我丈夫已死在维权路上。我接过丈夫喊冤的重担继续行走,子孙后代一年接着一年一代接着一代控告下去,仁寿县国土局为何将我家合法房产当成违章建筑强拆,通过伪造证据等制造的冤案导致我家家破人亡,仁寿县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以叶建如为首的腐败分子必须付出代价。
孙秀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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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收悉,我局经过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强拆问题

  2006年1月,仁寿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钟胜利(孙秀云丈夫)未经批准占地38.25㎡建房,经调查核实后,2006年1月13日,我局依法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仁土监停字[2006]第3号),该户拒不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修建了一间房屋。2006年12月8日,我局向该户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通知书》,该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依据《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18条之规定,我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12月29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该户非法修建的一间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故孙秀云反映的暴力强拆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问题

  2007年1月29日,钟胜利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我局在综合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07年7月24日,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钟胜利的诉讼请求;钟胜利不服,上诉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9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关于伪造材料的问题

  在二审中,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依职权向仁寿县人民政府调取了国土局上报的仁国土资[2006]152号文件及附件名单进行质证,在质证中,孙秀云等人认为该证据不可采信,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证据真实有效,不容置疑。故孙秀云反映的资料造假的情况不属实。

  2006年12月,仁寿县人民政府对县国土局、县规划和建设局上报的《关于依法强制拆除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请示》作出了批复(仁府函[2006]110号),同意依法对县城规划区任长生等227户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和规划建设行政违法人违法建设的22256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而孙秀云违法占地38.25㎡修建的一间房屋属于该次被强制拆除的范围。故孙秀云反映的干部泄私愤一事不属实。

  孙秀云一家多次到我局及相关单位上访,2011年1月25日,我局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1年3月14日,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查意见书;2011年5月20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核意见书。至此,该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

  综上所述,孙秀云在网上反映的相关问题无事实依据,情况不属实。

  仁寿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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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孙秀云如果没有冤屈,怎么会花费十年的时间去上访喊冤。仁寿县国土局对于自己犯下的错误应该改正,不能一味的掩盖错误重新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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