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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判十年,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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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司法的社会效果而言,期望在“抓到一个算一个”中依律严判,以威慑的方式树立某种原本应通过软方式植入的观念或政策,并不见得就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

    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http://y2.ifengimg.com/a/2015/1203/170e12f5813516bsize51_w540_h339.jpg

    闫亮抓的燕隼雏鸟胎毛还没褪光。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倘若其明知这种行为会带来重判的结果,那么如此判决就不会引致舆论质疑。

    公众缘何会错愕

    公众的错愕不只缘于“就事说事”,还缘于一种朴素的类比。而在很多时候,司法判决是经不起比较的。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几千万只判十几年,寻常百姓掏几只鸟就获刑十年半,这种比较带给公众的心理困惑自不必说;即便看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也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相比之下无怪乎有人发出“人不如鸟”的感叹。

    实际上,在个案中作如此简单比较是含有风险的,但背后依然涉及人们对立法保护的利益的价值判断,从中折射出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并不十分看重。至少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因为十几只鸟而毁掉两个年轻人的未来是不值得的。

    http://y2.ifengimg.com/a/2015/1203/1c510597571bd66size68_w540_h340.jpg

    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4名耍猴艺人在黑龙江耍猴卖艺,均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

    真正值得反思不是量刑的轻重与否,而是需要检讨我们社会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从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到常州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再到温州民工抓三百只麻雀被刑拘,每一次类似案件之所以被大众媒体所捕捉,总是引发法律判断与舆论判断的巨大差距,原因都是法律专业的价值判断与民众传统观念的价值衡量相隔甚远。

    倘若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整个社会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认可度不高,人们自然会对国家严格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和司法表示困惑。与此同时,当刑法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惩治宣传不到位,个别唐突的案例也会造成公众心理上的难以接受。

    该案难以承受的普法之重

    在电影《无人区》里,我们看到了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所展开的激烈角逐,也体味到了电影人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传播。但是从整体上看,市场经济带给民众的思想解放里,并没有多少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观念。

    生活中,猎捕珍惜保护动物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农村山野之地,平时也很少见有执法部门能够当场抓获。所以在很多人心里,即便知道自己要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也并不清楚这会带来牢狱之灾。

    http://y2.ifengimg.com/a/2015/1203/f976cb9745383a8size30_w540_h340.jpg

    闫亮才21岁,大学还未毕业。

    在我们审视本案时,一个基本的语境乃是刑法知识普及和动物保护宣传都不充分,而且相应的执法也没有常态化到人人皆知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抓住一个案例就当作“典型”,因为“典型”的重刑判决往往是普法宣传的极佳载体。

    然而,无论是宣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传播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这种发生在21岁大学生身上的司法个案,都不是一个合适的普法载体,因为其成本太高了。

    我无异于从法律上批判这种判决,但是就司法的社会效果而言,期望在“抓到一个算一个”中依律严判,以威慑的方式树立某种原本应通过软方式植入的观念或政策,并不见得就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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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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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说,广安那么多电鱼、毒鱼的怎么没被抓?这些都是断子绝孙的事呀!

发表于 2015-12-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窝不如鸟窝,房子有可能被强拆。
发表于 2015-12-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判决书
  江永贤审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啸天,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先坤,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福生,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军,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春香,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贠某某,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鸿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三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认定:
(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贠某某燕隼1只。被告人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贠某某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于2014年7月14日左右猎捕的燕隼1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某家将该只隼扣押。
2、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某某的凤头鹰1只。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三被告人在公安阶段对各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所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闫啸天和被告人王亚军对分两次非法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共16只的供述,在猎捕时间、地点以及随后出售所猎捕燕隼的时间、地点等细节上相吻合;被告人贠某某供认在2014年7月18日,在辉县市李时珍像处以150元价格从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手中购买燕隼1只,与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所供一致,且有在被告人贠某某家中查扣的涉案燕隼为证;被告人闫啸天供认在2014年7月26日,其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某手中以550元价格购买凤头苍鹰1只的犯罪事实,与张某某所述一致,且有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涉案凤头鹰1只为证;同时,还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物证鉴定书、被告人闫啸天汇给张某某的汇款凭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的被告人闫啸天手机一部以及在手机中提取的所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的照片等证据在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辉县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贠某某、闫啸天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闫啸天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的违法所得150元予以继续追缴。
原审被告人闫啸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原审认定闫啸天、王亚军猎捕16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不构成非法收购凤头鹰,应为送养关系;四、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亚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原审认定闫啸天、王亚军猎捕16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该案的鉴定书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法不应采信。
原审被告人贠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明知购买的鹰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买鹰隼的行为不应判刑;二、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适用缓刑。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贠某某、闫啸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分别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凤头鹰,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在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闫啸天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闫啸天、王亚军猎捕16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在公安阶段一审开庭时对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且二人所述相互吻合,同时在闫啸天手机中所提取的二人所猎之隼的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在上诉人闫啸天、贠某某家中查获的五只隼在卷佐证,能够证实闫啸天、王亚军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收购凤头鹰,应为送养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啸天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550元购买QQ用户名为“平顶山海盗”凤头苍鹰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有上诉人闫啸天通过建设银行向平顶山人张某某汇款550元的汇款单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闫啸天收购凤头鹰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王亚军的辩护人提出“该案的鉴定书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法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系公安部授权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项目,鸟类的物种及保护级别均包括在法医物证项目中;且在一审庭审中,该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黄群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故林司鉴字(2253)号、(2254)号物证鉴定书对本案所涉动物种类和保护级别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认可,经二审复核予以确认。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购买的鹰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买鹰隼的行为不应判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贠某某供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鹰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鹰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与上诉人闫啸天供述该起事实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上诉人贠某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鹰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所购买的燕隼乃是入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刑法规定专款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原审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德广
审 判 员  张培峰
代理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彦旭


个人觉得       1.该大学生不是在家门口无聊掏鸟,而是多次有企图地在树林捕猎

                  2.该大学生了解燕隼的珍贵性,并公然在网上叫卖。







发表于 2015-12-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醉醉
发表于 2015-12-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还是回家收拾包包跑路   我打的鸟窝不少  晓得那天要被抓进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4 14:30
掏鸟窝的人,认识燕隼,而且自己还在一个专业的QQ群里提供交易,绝不是小孩捣乱掏个鸟窝这么简单。怪只怪在现在的媒体记者不负责任,不看卷宗,自我猜测,哗众取宠,博人眼球。也使得楼主这样的人,误入彀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4 16:51
事实再次证明,这是一个不讲法制、人权、民主的社会。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天在看!

发表于 2015-12-7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笑看某些人被媒体记者牵着鼻子团团转,掏鸟窝被判十年,这个标题还不够震撼嘛,不如写成上树被判十年如何?下次谁偷了国家一级机密去卖,写成捡纸张卖被判几十年,这样更能让人高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10:09
10楼那宝器出川又开女装B了,貌似全天下就他一个聪明,各大门户网站都有报导,如果是假新闻,自会有媒体承担责任,用不着你在那阴阳怪气。再说就算没有这样的新闻,天朝是不是一个法制至上的国家大家心里还没数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14:00
宝器出川:能去美利坚的人,大多是达官显贵,留在这片土地上的人并不意味着大家只能选择忍受与沉默,好比你屋头老汉处事不公,你说两句,你老汉喊你克跟别个当儿,你干不干嘛?你的德性就跟某官员公开场合讲——如果觉得中国不好,可以离开中囯,你得到了真传嘛!妄议中央要遭理麻,但也没有说要别人不在中国呆噻,要不先从你们那几千万党众做起,谁有不同意见,都去美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0:19
孙子出川:只有说好的人才能待在中国,换句话讲,待在中国的人,都该说好!你的霸道与独断都在狠煽自己的脸。宽容,大到一国,小到一人,海纳百川,才能识别世界,象你这种狂妄自大的心态,除了天天念经般的重复那些官方套话,你还能说出个啥子丑寅卯来。只要网民一针砭时弊,你这种孤寡鳏独一幅装逼模样看到就让人恶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08:32
孙子出川:你家妻女要是被人轮了,法院轻判网民也会吐槽,但人家只是摸了你妻女的胸,也判个几年,民意会倒向伸手之人,掏鸟要判,罪不至十年以上,比起那些贪腐亿万,违法乱政的官员,他们不是要人头落地?中国是不是依法办案,尊重人权的国家,佘祥林案、呼格案、聂树彬案、赵作海案的公开,已让公众触目惊心。就本案而讲,跟许霆案相似,好在许霆案在当事人与社会各方关注下二审矫正了一审的无期徒刑,这个掏鸟案一上来就定十年以上,不是普法,而是在拿法律的威严恫吓公众。

发表于 2015-12-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40.x 发表于 2015-12-8 08:32
孙子出川:你家妻女要是被人轮了,法院轻判网民也会吐槽,但人家只是摸了你妻女的胸,也判个几年,民意会倒 ...

谁尼玛告诉你那是掏鸟?你眼睛瞎了?媒体说掏鸟只是个噱头,你就跟着掏鸟了?法律上是多次蓄意贩卖野生动物,只有你这种弱智脑残才被媒体牵着鼻子转。其他案子有没有轻判那是其他案子的事情,就这个案子,你就别瞎跟风了,不跟风没准十年就可以了,二审说不定更重。

发表于 2015-12-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40.x 发表于 2015-12-8 08:32
孙子出川:你家妻女要是被人轮了,法院轻判网民也会吐槽,但人家只是摸了你妻女的胸,也判个几年,民意会倒 ...

还尼玛民意呢,像你这种傻逼,记者几只笔就把你忽悠瘸了,说好的闲的无聊掏鸟呢?说好的不认识呢?现在尼玛全曝光了,看你怎么哭丧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10:05
剧情早就反转,那小子不是掏鸟窝的事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多次猎杀,买卖交易国家保护动物,10年是最低了,要是把那小子非法持枪一起算,10年已经便宜了他。那小子百度贴吧ID:啸天1125。你可以搜索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10:48
孙子出川:是你自己狗眼昏花,人家原贴有掏鸟售卖四字,你还真以为大家仅仅只是看到掏鸟就惊讶,你小时没干过掏乌窝的事?自己蠢逼样智商有限把天下人都当傻子。培根讲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相当于十次犯罪。随着环境的恶化,农村以前家家都有的堂前燕现在消失绝迹,这并不是捕杀与贩卖造成,保护动物立法,还是阻止不了这些珍稀动物的灭绝。大众关注的是本案涉及的鸟与交易额冋其他给国家与人民带来危害的贩卖人囗、官员嫖宿幼女、政府强拆民房、官员亿万贪赃是否能处于同一法律惩处基准线以上?凭什么人家一个正处双十年华的在校青年掏鸟就要判十多年?其他涉及政府人员犯案就可以轻判。跟你孙子打个赌,二审这案绝对要减刑。

发表于 2015-12-8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不是证实,大学生是知道这种鸟类的吗

发表于 2015-12-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是明知此鸟的珍贵性且明知是国保鸟类,且多次干这种倒卖珍稀鸟类的事情,此外现在还扯出他及其他人私自持有枪支等等违法行为,这事闹得越大说不定还扯上他父亲和其他人。闹吧,且看能闹得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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