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近日,开江县新宁镇有群众到经侦大队报警称:有个别所谓财富管理公司宣传,投资人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让投资人变成“员工”,然后员工可以向公司投资,公司支付3%以上的高利息。 该类新型犯罪手段具有双重迷惑性,一方面迷惑了投资者,让投资者误以为签订了所谓劳务合同之后使借款更有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办案取证的难度,其大肆向所谓的“员工”进行集资,企图将投资者以“员工”这一特殊身份从“社会不特定人员”中剥离,从而规避法律法规,达到逃避刑事打击的目的。 二、案件特点 1、手段具有欺骗性、隐蔽性。此类集资诈骗案件,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让投资人变成“员工”,犯罪分子以这种方式规避法律法规,使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合法机构为掩护。此类非法集资案件,不法分子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为掩饰,以投资所谓公司开发的高收益回报项目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惯用的“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以达到非法目的。 3、集资账目混乱,记账方法简单,涉及个人信用卡可以达到几十甚至上百张,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案件。 三、防范措施 1、广泛宣传。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增强理性投资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 2、加大监管力度。工商部门严把公司登记注册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空壳”公司。对发现的非法集资的情况、线索,及时向银监等金融部门反馈,并开展协同查处。 3、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经侦部门要加大对已发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强化信息分析、研判和案件串并,快速侦破案件,震慑此类集资诈骗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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