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人:任益家,女,现年60岁,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城北村二社,现住诺江镇西都大夏D幢六楼三号(系二儿罗川住房), 事由: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诉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收回已判给徐桂英的门市一个及住房一套,128.7平方米. 事实及理由:我自1980年10月,经人介绍嫁到通江县诺江镇城北村二社,与该社村民徐孝均结为夫妇,当时家里有丈夫徐孝均及妹徐桂英共三人,有47.6平方米一个口面三小间的无楼穿逗结构瓦房一套.1982年8月我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孩子(罗超,罗川)和我及徐桂英共四人,家境非常贫困.1984年热天其妹出嫁,由我简单的置办了嫁妆.徐桂英出嫁后,我听邻居说隔壁的一套住房是我丈夫家的,是1977年丈夫的母亲赵连英抵生产队的路线教育运动600元的罚款,将房子抵了罚款.生产队又以800元出售给了赤江信用社,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很不服气,为两个儿子成家有处居住.自1985年4月起,我个人通过多次找各级领导和信访,终于在1996年11月,将上辈人抵售给生产队长达20年之久的住房才讨回,信访出文,属名人:任益家.当时徐桂英还对我说:姐姐,你带两个娃儿讨回住房吃了多少苦,我无力帮你.”我于1996年11月5日,将讨回的房屋及原上辈遗留的47.6平方房屋,到通江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权证,面积为95.1平方米,有原始国土使用证和房产权证书为凭.我有了合法证书后,先后对两个口面的住房进行改扩建.2004年11月,我们住的房屋由开发商来拆迁,在拆迁时经实地丈量面积为188.16平方米,与以前房产证95.1平方米的基础上新增了93.06平米,有原始拆迁丈量的13项清单为凭.2004年拆迁合同书中我和开发商协议还我两套住房,我坚持要两个门市,开发商将我举报到建设局,经调解,我超平方和门市,经互相抵扣后,我拿钱6.1万元实际我拿钱8万多元买的超面积平方和两个门市.有原始拆迁协议书为凭. 出嫁已26年后的徐桂英受其从业司法局工作的表兄张强生操纵指使教唆,来与我母子三人争房产,徐桂英将我们母子三人诉至法院,案由继承,此后官司一直无果,后又打行政官司,要求撤销我1996年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打至中院,行政官司无果.后2010年,又变案由,以共同共有起诉我方,通江法院不依规定,错误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将我的合法财产两套住房和两个门市判给了徐桂英一个门市,因门市是我拿钱买的,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受理了我们的上诉案后,不但不主持公道.徇私枉法,霸占公民合法财产,将我二儿子罗川在西都大夏D栋603号房和一个门市用钱情判给了徐桂英,形成了通江城众所周知的冤案.徐桂英出嫁26年后,从没有为我讨回房屋和改扩建房屋付一分钱,出一点力.一,二审把我们母子三人的合法财产非法地判决给徐桂英进行了平分,一二审法院不采信原始证据,采集虚假的言词证,是不依事实为依据,践踏法律,我认为正义必胜,诉讼到中南海. 我于2015年1月申诉到巴中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失公平,将我任益家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和改扩建面积,拿钱买的门市面积错认定共同共有.建议巴中市中院进行再审,二审法院无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拖了7个月时间后,仍然维持了错误的二审判决,我们得知这一结果后,在法制的今天先通过合法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把冤情再次诉讼.若有关领导和部门再不理睬,不为民作主,我们将身背黄榜喊冤找有关媒体对这一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引起社会支持.在此,我将继续到省市有关机关和北京,进行上访伸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以生命捍卫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 含冤人:任益家 电话:15953983911 13882421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