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占芳律师办案随笔2——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人,不能比畜生不如!(记一赡养纠纷案)
12月18日上周五天气寒冷,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是一个老年人想找律师打官司,说是儿子不赡养,没有办法需要起诉,我问她在哪里,她说在田里拔萝卜,青菜,说第二天到进城到菜市场卖菜。希望我能到菜市场去找她。我说好,我先来了解一下基本情况。 周末女儿闹着让我带她去游乐场,我说我们先去菜市场找一个卖菜的婆婆,她说让奶奶去找那个老婆婆嘛,我说必须我去,奶奶不认识。我带着三岁半的女儿去她说的那个菜市场,结果她临时搬走了,又去了另一个菜市场。辗转半个多小时找到了她,是一对六十几岁的老年夫妻,瘦骨嶙峋,体弱多病的样子。在地上摆了一些土鸡蛋、鹅蛋、鸭蛋,还有两把青菜。我看快中午了,就先将这些蛋买了,她将剩余的青菜全部送给了我。我们找了一个角落,将她家的情况告诉了我。年老的母亲非常不容易,年轻的时候被拐到外地生了孩子,后来带着两岁的儿子嫁给了现在的丈夫,没有文化但将这孩子视如己出,后来又生了一个小儿子。两老含辛茹苦的将孩子抚养长大,母亲带过来的大儿子慢慢的做到了建筑老板,在广安本地买了几套房子,却对老人不管不问,小儿子在外务工对老年人尽全力赡养,但毕竟能力有限,两位老人常年体弱多病,体质逐年下降。村上干部对他们家的情况多次调解,但没有效果,两老靠小儿子和自己种菜慢慢熬了多年,现在实在没有办法,只得求助法律。 大家可能觉得这样的案子太常见了,没有挑战性,没有典型性,也收不起律师费,好多律师不愿意接。我每年都要接到这样的案子,我说我贴钱都会去办理。因为她找到我,已经非常不容易,能下定决定起诉自己的孩子,是被逼无奈,我一定得帮助。她起诉要求她儿子承担物质赡养、精神赡养,这是这位老人的觉醒,对法律的认可。我们该庆幸,老百姓不是不懂法,她知道法律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她只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把自己的孩子推上被告席。 父母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成人,只求在古稀之年做儿女的能善待老人,有一个安宁的家,过上平静的日子,安度终身!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这对老年人的小儿子在外打工辛苦挣钱,能对老年人尽心尽力,我不知道他的大儿子为何要这样对老年人,这对老年人为人和善,与人无争,其继父三十几年来对他视如己出,供其读书、为其娶妻,他有足够的赡养能力,却拒绝赡养。人,不能比畜生不如! 我们常常在帮助别人时,自己在成长。我很庆幸,我做了这样的律师。 ——四川广安苟占芳律师 于2015年12月22日晚21:03 (案件待续) 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简介:苟占芳律师,女,中共党员,执业于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系信和信律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并拥有良好口碑;长期致力妇女儿童维权,组建了信和信律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了一系列以反家庭暴力为主的法律维权工作。执业理念:以捍卫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尽心尽职,诚实守信。联系电话/微信:13882662633。邮箱:9099928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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