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出炉时舆论毫无反应,质疑主要集中在有没有“卖国”第二个问题,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70年”,这一规定,最早见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制定过程,据时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自述,大致如下: “这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英国可能是实行批租制最早的国家,那时全英土地全部归国王所有。开始时批租年期最高为999年,实际是永租制,后来逐步减少。香港原来属英国管辖,也是实行批租制,开始批租最高年期不超过九龙租地的年限。后来逐渐调整为75年,但也有短期的。参考他们的做法,并考虑我们没有批租经验,规定较短的年限为好。于是,国家土地管理局递交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50年。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时,时任中央主要领导问我为什么规定50年,长一些行不行?我当时回答:一是我们没有经验,开始规定较短期为好;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三是我们过去规定房屋使用期一般为50年;四是如果认为时间短了,再增加几十年也是可以的。后来制定法律时,改为最高年限70年。”⑥ 上述对英国和香港(回归前,下同)的“批租制”的描述,不尽完整。虽然英国的土地,名义上全部属于王室,除王室之外没有任何人可以宣称拥有一块土地的绝对所有权,但王室并不真正控制这些土地,也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2009年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王室真正控制的土地面积(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君权土地”)只有26万公顷。至于香港,因其属于殖民地,乃是英王行使王权征服所得,故英王拥有对该殖民地的实际所有权,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又将香港土地的实际控制和处置权交给了港英政府。故香港几乎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港英政府手中,而在英国本土,197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政府只控制着大约16%的土地。⑦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70年”的规定出炉之后,和八二宪法正式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相似,社会舆论几乎没有任何反应。当日最汹涌之舆论,乃是担忧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外资企业,会变相造成新的“租界”,是一种卖国行为——王先进回忆:“一些人大常委行使法律权利,向国务院提出质疑,要求限期答复。卖国是一项很大的罪名,当时也的确有些紧张。……全国人大还要求我去当面接受质询。”⑧“卖国”疑声之中,无人过问“70年”的合理与否。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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